改革公务员录用制度不妨引入民主原则
    2010-01-11    作者:乔新生    来源:东方早报

    在1月5日召开的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表示,今后我国将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公务员队伍,同时组织开展公务员公开遴选试点,加大从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中考录公务员的力度,探索从优秀工人、农民等生产一线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我们认为,这是我国改变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最明显的信号。
  自从实施《公务员法》以来,我国公务员考录工作一直坚持走“高端”路线,强调公务员必须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这使得绝大多数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和工人、农民很难通过现行考试制度成为公务员。尽管一些地区放宽了考试条件,允许农民、工人报名参加公务员资格考试,但由于“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在考试录用条件中所占比重较大,公务员的大门实际上向工人、农民关闭。
  探索从工人、农民中考试录取公务员,就意味着改变以往招考公务员时片面看重学历的导向,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公务员。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公务员具有较高的学历,但未必具有工作能力;而具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又未必具有较高学历,从而没有机会成为公务员。如何在公务员考试录取环节有效克服这一矛盾呢?
  其实,西方国家在公务员制度建设中早已解决了这一问题。对于那些必须面向大众的公务员,他们采用一套公开选拔的政务官考核录用标准体系;而对于那些负责国家机关内部事务的专业技术服务类的公务员,他们则采用另一套专业资格考试制度,并且根据公务员服务的年限,逐级晋升。
  在公务员队伍中区分事务官与政务官,既可有效保证公务员改革不偏离民主发展的方向,同时又可使许多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类职务的公务员具有向上攀登的空间。那些有志于担任公务员的工人、农民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担任政务官。如果他们想要进入公务员团队担任事务官,则必须经过复杂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公务员考试录取制度不是劳动模范评审制度,也不是选拔技术精英制度。公务员考试录取制度是一种国家层面的人才选拔制度,是确保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所以,公务员考试录取不能面向不同的行业和地区分配指标,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高等院校的专业技能考试制度。我们认为,公务员考试录取制度的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公平选拔原则。如果过分强调录取工人、农民的比例,就会在无形中破坏公务员公平选拔原则,在照顾工人、农民比例的同时,把优胜劣汰的公务员考试录取制度,变成一项纯粹政治意义上的权力分享制度。所谓公平选拔原则,一方面要求从制度上改变过去那种面向大城市、大专院校毕业生的考试录用标准;另一方面要求在法律规范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为了照顾某个特殊的群体而人为地放宽标准。
  其次,民主选拔原则。之所以强调公务员必须接受选民的检验,根本原因在于,公务员是为选民提供服务的特殊群体,其服务质量的高低应由选民考评。如果公务员选拔变成了考试选拔,那么,公务员改革就会回到古代社会那种“八股取士”的老路上去,就会出现方向性问题。通过考试选拔公务员,不是考试定终身,而是要在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建立一种面向选民的选拔机制。考试选拔制度只是一种准入制度,它不是公务员唯一的选拔制度。通过考试取得公务员资格之后,要想从事务官变为政务官,还必须接受选民的检验。
  第三,公开选拔原则。现在,我国一些地方在公务员选拔任用方面,形式上公开,实质上不公开。公务员考试流于形式,公务员的录用“任人唯亲”。个别一些地方的公务员选拔考试中,所有上榜考生均为当地领导干部的子女。这说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边际效用正在递减,负面效应正在显现。要想改变这种暗箱操作盛行的状况,必须尽快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体制,把考试录用制度的负面效果降低到最低程度。今后所有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都必须进行资格选拔考试,而要想担任政务官,必须辞去现有的公务员职务,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接受选民的检验。只有这样,才能把秘密考试与公开录用有机结合起来,防止一些人避开公务员公开选拔制度,依靠间接方式获得更高一级的职务。
  我国公务员改革正处在历史的十字路口,一定要在建立科学考试选拔录用管理制度的同时,强化公务员改革的民主特征,让更多的居民在公开竞选中脱颖而出。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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