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还需完善
    2010-01-06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年的最后一天,《三部委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通知》出台,根据《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细读《通知》全文,在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上,笔者以为还存在着漏洞。
  根据《通知》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意味着,限售股转让价格的高低,无形中决定着应纳税所得额的高低,也决定着征税的多少。就像诸多“大小非”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实施“过桥”减持一样,如果个人转让限售股时,同样以“过桥”减持的方式,并且以极低的价格进行转让,然后再到二级市场上以高价抛售,那么个中就存在偷税与漏税的问题。而且,如果此种情形不及时制止或提前进行防范,今后的“泛滥成灾”之势将无法避免。其所产生的后果是表面上个人转让限售股征了税,实际上并没有征到位。
  从《通知》上看,对于如何防范个人转让限售股偷税漏税问题上,目前还是一片空白。《通知》虽然颁布实施了,但如果不能防范个人转让限售股的“过桥”减持行为,对其征税将变得没有太大的意义。
  笔者以为,为了少交税,当初“大小非”“过桥”减持那一幕将在个人转让限售股上重演。这不仅是《通知》的漏洞所在,其实也是《通知》本身需要完善的地方。否则,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某种程度上,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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