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列车相撞暴露赔偿机制缺失
    2009-12-24    作者:毕舸    来源:长江日报

    12月22日5时50分,上海地铁1号线突发供电触网跳闸故障,造成该区列车停驶。在运营调整恢复中,又发生两车擦碰事故,造成部分停运。很多乘客表示气愤,希望地铁公司予以赔偿,而1号线当日一天发生了4起事故(12月23日东方网)。

  乘客索赔的要求再正当不过——相撞事故是因为调度不好,说明这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给乘客带来的情绪惊吓和时间耽搁。地铁公司一直无人出来道歉,也没有任何让乘客注意的事项说明,更反映出地铁管理方态度的傲慢。
  笔者查阅了《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虽然有“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外部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市地铁总公司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无一例外都止于“ 乘客伤亡”的限制性条款。就也是说,除非造成乘客伤亡的严重后果,地铁管理方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责任。
  笔者又查阅了《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其中甚至连“地铁管理方因管理责任导致乘客人员伤亡”的条例都没有,即是假定地铁管理处于永远安全状态,事故发生率为零,乘客因伤亡或造成其他损失的连带赔偿无从谈起。
  显然,上海地铁1号线的乘客,或者其他城市地铁乘客,都可能遭遇一个制度性难题——当出现地铁责任事故时,他们无从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乘客与地铁方的关系,就是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无权提出任何与自身权益有关的对等要求。
  地铁列车相撞事件暴露出地铁管理方责任机制、乘客权利救济机制的连锁缺失,地铁管理者与乘客是对等的市场交易主体,倾向保护单方利益,违背了当事人平等原则、权责对应原则。近日有消息称,国务院已批复22个城市建地铁,如果这些城市的地铁管理条例都缺少乘客权利救济条款,会造成多么庞大的权益损失?
  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对各地地铁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全面法理审查,建立合理的乘客赔偿细化规定,并规范各地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再出现乘客遭遇责任事故而救济无门的权利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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