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看到成都公民唐福珍自焚抗拒拆迁的视频时,即使铁石心肠也难免要义愤填膺:无论何种原因和理由,一位公民万般无奈时在强制拆迁面前燃烧自己的生命,这足以证明权利的孱弱和权力的霸道,足以告诫世人,支撑野蛮拆迁背后的法规俨然成为一部“恶法”,不除不修不足以平衡和彰显社会正义。 因此,北大5位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获得国内舆论的一致好评;国务院法制办顺势而发,将上书学者一并邀请参加该法规修改的研讨会,此举也被舆论普遍认为“恶法被废止”进入倒计时。 就在舆论聚焦修改拆迁法规时,昨日,全国各地仍然不断传来关于野蛮拆迁惊心动魄的一幕幕:《东方早报》报道,黑龙江省东宁县提出拆除县城所有平房,结果引来被拆迁户自焚惨剧;中新网报道,河北张家口市温春梅女士的房子被拆除,拆迁方美其名曰“不小心碰倒”,滑天下之大稽;《广州日报》报道,在补偿无着落的情况下,市民黄建英女士出门买菜回来发现房屋已经被拆除。在轰轰烈烈的城市化进程中,所有的拆迁基本都是循着《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
法令”进行,野蛮拆迁也正是仰仗该法规而大行其道、遍地开花,尽管该法规因有条文抵触《宪法》、《物权法》而属于当被废止或修改的下位法,但只要它一日不废一日不改,就一日可被选择性执法,从而为种种悲剧埋下隐患。因此,从制度建设、从法律角度、从公权与资本正当关系而言,该法当尽快修改,越快越好,因为《物权法》颁布两年多了,不能再任由下位法的越轨而让上位法蒙羞了,因为很多地方公权还在此法基础上与商业资本联合制造野蛮拆迁的悲剧,很多公民的合法权利包括生命都可能因此受到威胁,早一日废止恶法颁布新法,就是早一日让法律恢复尊严,就是早一日让生命得到保障。 但是,修改恶法就能一劳永逸地杜绝各种强拆吗? 其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土地的经营,所以这种利益驱使地方政府部门容易参与到各种土地的市场化行为中,征地、卖地就是其中重要内容,这也是导致各种野蛮拆迁的内因之一。只有在财税、土地制度上作出进一步改革,让政府真正从市场利益中抽身而出,以公正的姿态在拆迁中不偏不倚、坚守法律,维持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如此革新,才能保证拆迁始终在公权的公正呵护与监督中进行。 其二,拆迁条例只是地方政府部门和开发商行为的一个依据,对依据的选择往往在现实中存在选择性,如选择对己有利的漠视对己不利的。因此,一定要强化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的各种权利,如知情权、参与权,同时强化弱势者的权利救济渠道。中国有很多良法,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为了应对和平衡这种问题,就得设计一些制度,改变政府独自闭门主导城市和社区规划的模式,让公民提前介入其中获得话语权;在行政、法律等层面提供更多利益诉求和互动渠道,避免被拆迁人在走投无路时要么铤而走险,要么悲怆自戕。 拆迁的背后其实是利益之争、法律之争、权利与权力之争、土地财政改革之争,在种种博弈中,维护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利无疑才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以此为准观之,一座房子也有它的尊严,有尊严地倒下有尊严地崛起,映射的正是亿万百姓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