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为环保蒙上保护主义阴影
    2009-12-10    作者:刘轶芳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正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当前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但从今年年中以来,少数西方国家提出以开征“碳关税”的方式应对气候变化,引发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有可能在环保旗号下推行保护主义的担忧。
  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为应对气候变化,将对其国内企业二氧化碳排放设定限额,超出限额部分企业需支付“排放成本”。这些国家称,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并未对其企业采取类似措施,为消除因此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
  这一说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却站不住脚。从历史角度看,当前地球大气中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主要由发达国家在其漫长的工业化进程中排放,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发达国家对其企业设定排放限额,这是为“还清环保历史旧账”所必须担负的责任,并非对发展中国家的“恩赐”。
  而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发展中国家不应承担超出其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的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如果征收“碳关税”,实际上是故意违背这一原则,强迫发展中国家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义务。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开征“碳关税”说到底还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做法。
  虽然目前“碳关税”仍在讨论当中,尚未付诸实施,但一些发展苗头值得警惕。美国国会众议院今年6月26日投票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也称气候法案)第一次提出了“碳关税”相关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如果美国没有加入相关国际多边协议,自2020年起,美国总统将获权对来自未采取措施减排温室气体国家的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进口产品采取“边境调节”措施,即可以对这些产品征收“碳关税”。
  在此之后,法国在11月24日的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不顾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反对,单方面提出,将从2010年开始对从那些在环保立法方面不及欧盟严格的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碳关税”。根据法国总统萨科齐的提议,向外国进口商品征收的“碳关税”税率将为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征收17欧元,此后还将逐步递增。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认为,前工业化时期以来,人类活动增加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工业化导致。国际社会据此达成共识,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强调发达国家是减排温室气体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正如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所言,“碳关税”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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