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慈善的悖论
    2009-11-2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据中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李勇透露,针对基金会异军突起的现状,民政部目前已经启动了对《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力争明年完成,新版本中将增加更多政府扶持基金会发展的具体条款,并将力促基金会信息公开。而不久前,财政部、民政部公布了《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并非个人股权)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做了规定,例如“为防止股权捐赠后仍然为原企业带来利益,通知还明确: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但这项规定并没有在所有制方面进行划分,事实上国有企业是“企业捐赠”的一个重要主体,而如何对国企的捐赠进行定位则是一个待解的问题。
  一种看法是,国企是全民所有制,捐赠是用全民的钱,为本国公共利益而为,捐与不捐,并无本质不同,唯有早晚、路径长短和国民财富分配比重有所不同。私人、私企做慈善,是慷自己之慨,为善行善举,表达的是慈爱之心、公益之心,那么国企做慈善表达的是什么呢?以今天之语境,唯有企业社会责任可解读。
  而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管理者,也是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代表者,如果存在着与政府公共服务目标的差异性,那么,不是政府目标有问题,就是国有企业背离了出资人的愿望,这也是国企慈善带来的悖论:即国企慈善阻碍了政府主导的良性分配。
  慈善能实现慈善目的,需要不断完善三个问题,一个是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愿望,使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愿望,自由选择捐赠方式、捐赠内容和受托管理机构,这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石;二是激励捐赠者和慈善基金会的税收措施,弘扬慈善文化的社会机制,这是政府和公众以税收减免,与捐赠者捐赠的财产共同实现慈善目的重要支撑;三是保证慈善财产被完全用于承诺的公益项目,提高慈善基金会的公信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慈善捐赠者、慈善基金会、管理人员、监管者乃至受益者,留不得半点私心杂念。
  国有企业慈善除了享有一体遵守的税收等优惠之外,要严防私心杂念,更不可越俎代庖。既不能因此降低既定的利润指标,更不可从激励指标中,将慈善捐款纳入已完成基数。
  作为制度不断完善中的转型市场,社会分配的确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比较而言,起步较晚的慈善制度,虽已有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制度,但监管制度和措施漏洞更多。慈善作为社会福利和分配的一种补充方式,在现阶段,还很难说就一定比政府主导的分配更加有效,特别是对于管理不到位或很难到位的国有企业,更要防止利用慈善行不当处置国有资产之实,行国有资产流失之实。

  相关稿件
· 国企薪酬制度要与国民福利平衡 2009-11-25
· 鞍钢17项创新成果入选中国企业新纪录 2009-11-25
· 中金推影子股票 国企薪酬激励仍存死结 2009-11-24
· “国企安全论”也是一种安全隐患 2009-11-23
· 国企“熬出头” 财政“松口气” 200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