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基金渐行渐近 还需法律规范
    2009-11-20    作者:金士星    来源:中国证券报
    首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结果在本月出炉,国内期货公司依据评分结果被归于5类11个级别。获得高分的期货公司将在业务扩展和创新方面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这意味着,市场广泛预期的国内阳光化期货基金有可能在部分优质期货公司平台上得到发展。
  中国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大宗商品消费国。在商品期货市场中,中国的有色金属和农产品期货成交量已位列世界前茅。但由于制度发展的滞后,中国受监管的商品期货基金仍然缺位。这使得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存在缺憾,也使得中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定价影响力受到了限制。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推进,使得期货基金的出现具备了更为充分的条件。不过,期货基金业务的开展还需要对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或出台监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法规。
  即便如此,我们依然能从海外的成功经验中找到中国商品期货基金的发展路径。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CTA)和商品基金经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 CPO)是目前海外最为普遍的商品及衍生品资产管理模式。CTA直接或间接地为客户提供期货和期权投资建议以获得盈利,同时包括了对于客户账户的授权操作;CPO负责投资于期货和期权的资金池的募集与运营。
  目前,在国内不少地区已经出现了公司形式的、规模可观的机构化商品投资机构,但分布广泛、资金规模较小的“工作室”在数量上占有了绝对优势。这类带有“管理账户”性质的“工作室”在客户的账户中进行操作,并通过约定的利润分成获得收益。这种期货“工作室”事实上已有了CTA的雏形。
  此外,与此前一些期货公司所进行的尝试相类似,未来与期货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券商与信托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再交由期货子公司负责具体投资操作。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未来期货公司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能够发挥CTA的交易以及CPO的运营职能,而信托等合作方能够执行CPO的资金募集功能。
  对于长期单一依赖经纪手续费的期货公司而言,在风险隔离的条件下,新业务无疑能带来更广阔的盈利空间。更重要的是,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将有希望通过新的商品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获得介入商品市场的便利途径。
  而更进一步的考虑在于,由期货公司发起成立的商品期货基金是否会成为未来中国商品期货市场中的主体?这还有很多不确定性。
  《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能够为“期货公司系”以外的民间期货私募基金带来法律支持。有限合伙人制度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能够结合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优势和一般合伙人的管理优势,又使得风险可控。未来更多民间主导的商品期货基金也能基于这一制度规范自身的发展,但前提是有限合伙制下的商品期货基金还需要国家法律给予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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