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在通货膨胀还没有显山露水之前,水价上调似乎找到了机会难得的时间窗口。因此,各个城市水价上涨声此起彼伏:11月起,兰州居民水价每立方米上调0.3元;此前,天津、上海等城市已上调水价,提价幅度多为20%以上;进入10月份,银川、哈尔滨等城市也开始酝酿调价…… 各个城市水价上调的理由千篇一律,比如:供水企业加大了建设投入,市场变化增大了企业成本,水价调整是环保和节约水资源的需要……归结到一点,都是市场惹的祸———现在供水业务引进了“市场机制”,就要“按市场规律办事”;是市场在作祟,抬高了价格。这种“市场化”论调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水价上涨的借口和应对公众责问的挡箭牌,不幸的是,很多人不明就里,也将口诛笔伐的矛头对准了“市场。 然而,水价上调不过是市场承受的“不白之冤”。 需要澄清,所谓自来水的“市场化”改革,并非完全把这种产品交给市场去提供,也并非完全把水价交给市场来决定。自来水作为生存必需品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政府要对之相应埋单的公共责任;自来水作为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领域,也决定了政府要履行价格管制的“守夜人”职责。 作为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领域,自来水行业无论是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管网和水厂建设,还是通过招标等形式进行市场化运营,目的都在于用市场机制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只有“水价下调”才对,哪里能得出“水价上涨”的结论? 所谓“成本上涨”,只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以“市场化”的名义,推卸了本应承担的财政投入责任;二是有关企业的“市场化”名不副实,垄断依旧,体制依旧,拿着一本居高不下的糊涂账,向公众漫天要价。 水价上调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要用“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来节约用水。可是,“价格上调”难道是市场机制的惟一表现吗?而所谓“阶梯水价”也不应是所有阶段水价一律上涨。作为经济学上的一种“价格歧视”,“阶梯水价”的本义是对定量以内的用水实行低价,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定量以内的水,是每个家庭和居民的刚性需求,对这个部分涨价,显然不能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只能加重民众负担,有违社会公平。所以,在“阶梯水价”机制下,这部分水的价格相反应该下调。政府的价格管制,要让供水企业的总体利润保持合理水平,那么就应相应降低定量以下的水价才对。在这个意义上,水价的市场机制才会真正体现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