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委宣传部起草的《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10月21日下发到各镇街,这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文件还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
一个地方如何保证媒体权利和新闻自由,不是看它发出了哪些口号,更重要是看它采取的具体措施能否起到实效。《意见》规定“东莞市委宣传部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这样的措施,恰恰是与它的口号相反,是一种限制媒体和记者权利的措施,也是一种滥设行政许可的做法。
只要是正式的记者,都会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持有该证的记者,即使是没有东莞市委宣传部发放的专用采访证,东莞的国家机关也有义务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便利,不得干扰和阻挠记者采访,应当主动提供有关应当公开的信息。而东莞市委宣传部提出的在记者证基础上颁发“专用采访证”的做法,是变相设立行政许可的措施。因为,没有这样的“专用采访证”,相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就可能不接待和接受记者采访,这就是给记者从事采访活动设立了限制,是在变相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能设立行政许可,而且,“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