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秋季绿化工作中,实施了一项“重要行动”:按照该县秋季绿化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干部职工,都必须在自家阳台上或庭院内栽种至少两株三角梅。督查发现未栽种者,将受到通报。”
或许,在洪雅县有关领导的眼里,他们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好意,是为了“确保实现美化、绿化、香花洪雅城的目标,将洪雅县城打造成为最美的县级旅游城市”。然而,他们不懂,在自家阳台上或庭院内种什么花、栽什么树,这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即使有再好的理由和借口,公权力对私权利也无权“指手画脚”!美化、绿化家园,如靠行政手段来予以干预或强制推行,这必然让“好事”有点变了味。“全城遍栽三角梅”的做法,已侵害了公民的私人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权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边界,对公民私权利应保持应有的尊重和谨慎,否则,就会很容易越界,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现实中,一些官员特别是基层官员,在制定红头文件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权力边界意识十分模糊。在一些官员的眼里,公权力几乎是无所不能的,不仅在公共管理领域“呼风唤雨”,在公民私权利领域它也不甘寂寞。实际上,公权力与私权利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公权力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公权力即为非法。而在私权利领域,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自己私人领域的事务具有完全的决定权,这种自治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全城遍栽三角梅”事件,正是公权力不守边界的典型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