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当然是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让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有法可依。但是,如果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从事征信业务活动中,又肆意地侵犯公民权利,这不但不能让社会更加诚信,反而使得社会诚信问题雪上加霜。因此,在赋予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相应的权力之时,首先就应当将征信的权力关进笼子里。
我们欣喜地看到,《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将征信权力关进笼子里作出了不少努力,例如,在规范征信的对象上,《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对于征信信息的管理上,规定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在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上,规定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这些举措对征信权力规范了许多,将更有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值得我们期待。
当然,在将征信权力关进笼子里上仍然需要更多的努力,希望这部法规草案在修改中能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