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就业歧视乱当企业形象
    2009-09-29    作者:盛翔    来源:南方都市报
  广州一家电子厂在招聘公告上“特别强调”:不录用残疾人,拒绝身高1.55米以下、文身、左撇子的应聘者。公司人事部称,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提高公司的形象。律师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明显带有用工歧视。(9月28日《广州日报》)

  这年头,就业歧视已经不能算新闻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身高歧视甚至属相歧视,始终在为报纸的社会新闻版面充当边角小料。但凡老板不喜欢的,都可以写到招聘启事上去“特别强调”。劳动者声称遭遇就业歧视是无人理睬的,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意识去竭力回避就业歧视之嫌。现在人们看待就业歧视就像若干年前看待环境污染一样若无其事,甚至被认为是一项无可厚非的权利。很多用人单位就公然宣称,自己有权决定选择符合佬样条件的员工。
  而在那些反就业歧视工作做得好的国家,就业歧视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概念。一旦遭遇就业歧视官司,需要提供证据的不是劳动者,而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如果不能证明所要求的“资格”与工作性质密切相关,那么必属就业歧视无疑。不仅有可能遭到天价赔偿之类的严格惩处,而且会深深影响到企业的整体声誉和社会形象。可在我们这里却正好相反,所谓企业形象非但不会被就业歧视损害,反而要通过就业歧视来提高!
  反就业歧视绝不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小而言之,它关涉个体公民的生存饭碗和人格尊严;大而言之,它关涉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2007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将“公平就业”作为一个专门章节,曾因“填补了反就业歧视的空白”而备受公众瞩目。然而,这些模糊而空洞的法条,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尤为尴尬的是,所有的罚则,居然只有一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言之,反就业歧视充其量只是劳动者个人的私事,既没有漫长起诉之路以外的任何救济渠道,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负有调查和监管的义务。
  反观国外,各国为消除就业及其他社会歧视现象而制定的专门化法律比比皆是。比如美国,反歧视法律体系相当完善,企业一旦被判定就业歧视,动辄就将面临天价赔偿。比如欧盟国家,不仅拥有专门应对各种歧视问题的《平等待遇法》,并为此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执行机构“平等待遇委员会”。我们同样非常需要一部应对包括就业歧视在内的种种社会歧视现象的专门立法。
  在我们的语境里,一些词汇的脱敏固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另一些词汇的敏感化则更是社会进步的必须。就业歧视,就是这样一个亟待敏感化的词汇。惟有从保障公民平等权的高度来看待就业歧视,从完善法律建设的途径来反对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才会成为用人单位和执法机关的共同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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