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新规难让人喝彩
    2009-09-08    吴学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发改委日前(8月12日)发布公告就《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涉及中国境内和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到9月6日截止。但有不少业界人士表示,在行政垄断及公用事业服务价格方面,《意见稿》缺乏建设性,有避重就轻之嫌。
    尽管《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厘清了诸多概念,并界定了两种垄断行为,即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垄断行为,这为打击此类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意见稿》却让人感到不解渴。在电信、铁路、邮政、自来水、石油、石化、烟草等涉及行政垄断与公共事业服务等方面,它能有所作为吗?譬如《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该法条无疑使得原先只是心照不宣的垄断事实获得法定垄断地位。而现在《意见稿》依然对这一问题语焉不详。
    反垄断既要严格禁止那些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又要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能力,为经济发展、市场竞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留有足够的空间———如何妥善平衡处置这些利益关系,确立执法主体,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而对一部分垄断行为的豁免,不仅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最终也导致法律权威的削弱。
  相关稿件
· 反价格垄断能触动垄断者利益吗? 2009-08-14
· 反价格垄断规定仍有避重就轻之嫌 2009-08-14
·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00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