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要受司法制约
    2009-09-08    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8月28日,草案及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被称为我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处罚法管行政机关“乱罚”,行政许可法管行政机关“乱发证”,而行政强制法则是管行政机关的“乱执行”、“乱强制”,是一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法律。
    然而,这部法律的草案出台可谓是命运多舛。《行政强制法》从1999年动手起草,到今年三审。它之所以难产,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的话来说,“是因为它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协调”。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限权法”。然而,法律规定得再细致,如果行政机关不遵守,又无外在的权力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力关不进“笼子”里面,公民的权利仍然无法得以现实的保障。司法制约是行政强制中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也是行政强制法的核心所在。事实上,草案对于司法在行政强制中的作用,也作出了不少规定,其中有一些规定还是以前的法律所不具有的。但是,行政强制的司法制约并不彻底,例如,在拆迁、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问题,草案并没有涉及,实际上这种行政强制行为也就排除在行政强制法的限制之外,也就排除了司法制约。对于所谓的法院执行行政机关的申请也应进行实质限制,比如民众对法院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及时向上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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