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有了较快增长,激励不足的状况总体上有了改观,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非国有企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国有企业负责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目前仍然以行政任命为主的条件下,其薪酬确定模式与其他非国有企业的高管肯定有较大差别,其薪酬确定的过程应当更为复杂和慎重,考虑的因素应更全面。我认为,做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重点考虑以下八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应考虑市场价位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市场机制在薪酬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明显,脱离市场定薪酬已经不可能。若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就必须考虑如何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高级管理人才,而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关键因素是究竟能够给企业负责人什么价位的薪酬水平,其薪酬总体水平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为此,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将职业经理人才市场价位做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二是应考虑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关系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的相关性非常强,在保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有一定吸引力的同时,还应当把握好分配的公平性,重点是处理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本行业、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关系。首先是处理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初,两者比例关系曾经控制在三倍以内,后来倍数逐步扩大,目前个别企业甚至达到近百倍。这一倍数究竟掌握在多大比较合适,目前争论比较大。倍数大一些,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但如果过大,则会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平均控制在本企业职工的10-15倍之间比较合适。其次,还应处理好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间倍数关系,包括同行业及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关系。由于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相差很大,因此,仅仅考虑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关系还不够,有些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很高,其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即使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也会导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差距过大,引发社会矛盾。根据我国实际,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控制在社会平均工资的40倍以内为宜。
三是要考虑同级别公务员工资水平
虽然主管部门强调国有企业要取消行政级别,但由于国有企业与公共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直接来源于政府行政官员,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又经常升迁到公务员序列,因此,国有企业负责人每年获得的平均报酬与同级别公务员年获得的总报酬的差距应适当,否则落差过大,会引起相互攀比。
四是应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的关键是应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如果企业经营业绩好,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适当高一些,各方面也可以接受,如果企业经营业绩较差,而负责人又拿高薪,则必然使人们对薪酬分配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业绩一定是真实业绩,即剔除由于企业所处垄断地位、产品价格暴涨、政府部门的政策优惠等非管理因素所带来的业绩。真实业绩应当是高出同行业企业平均业绩的部分,主要是看国有企业负责人给企业带来多少超额利润。
五是应考虑企业的经营难度
企业经营规模不同,所在行业不同,其经营难度的差别是很大的。有的企业资产规模大,职工人数多,历史包袱重,所在行业的市场竞争强度高,则企业的经营难度必然高,企业负责人需要付出较多的劳动,精神与心理方面压力比较大,这些企业负责人起薪水平理应高一些,如果经营得好,则可以拿较高的年薪。而有的企业由于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或相对垄断地位,行业竞争程度比较低甚至基本不存在竞争,企业的效益主要来自于对资源或市场的垄断,或者是国家的保护性政策等,企业负责人不需要什么创新或较多的劳动付出,即可取得较好的业绩,企业负责人精神压力、心理压力比较小,这些企业负责人可作为准公务员,参考同职级政府官员工资水平确定。
六是应考虑人均效率因素
一些人往往用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绝对水平去与发达国家企业高管相比,认为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企业高管年薪动辄上千万美元,有的甚至上亿美元,而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只有几十万元人民币,从而得出二者水平差距过大,应大幅度提高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结论。在比较中,这些人忽略了一个因素,即我国人均劳动生产率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也即我们每个人所创造的可供分配的增加值还比较低的事实,如据有关人员计算,即使我国中央企业中,效益比较好的中石化和中石油,其效率也仅为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的1/23。在效率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尽管我们的工资水平不高,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用人多,人均效率低,反而形成中石化和中石油人力成本相对水平还约等于美国的4倍的怪现象。因此,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不能仅仅看与国外发达国家高管薪酬水平相差的绝对数,还应看我国国有企业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效率差距,分析人均劳动生产率差距,不能仅强调薪酬水平与国际接轨。
七是应考虑社会文化因素
由于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拉得比较大,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可能认为是正常现象,也可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儒家文化的熏陶,讲究社会和谐,不患寡而患不均仍扎根于人们的潜意识中。在这种情况下,差距可以拉开,但不能过分悬殊,美国社会贫富比较悬殊的现象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文化土壤。基于此,在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独特的社会文化因素,积极贯彻中央提出的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的精神。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在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应避免过分拉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工资差距,应考虑社会承受力,考虑社会的反响及可接受程度,否则,分配的不均会引起社会公众心理的失衡,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八是要考虑国有企业负责人产生方式的独特性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对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在一些企业引入了通过市场选聘的机制,但目前多数国有企业负责人仍是由组织部门或主管部门通过行政任命方式产生的。虽然通过行政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业务素质和经营能力等方面与通过市场选聘的高管人员可能基本相同,甚至更高,但由于没有经过公开的竞聘,其所承担的职业风险明显又低于通过市场机制选聘的人员,且干得好了,可以到政府部门任职,干得不好,也可以调任其他单位,因此,完全参照市场选聘出来的企业高管定薪酬,人们一般难以接受。而且,在国有企业中,领导班子有十几个人的并不少见,除了董事会决策层外,还有行政经营管理层,以及党群系统中享受公司正职或副职待遇人员。这一点,与非国有企业高管层队伍比较精干形成鲜明对比。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多了,平均所承担的经营管理责任、经营决策风险、经营劳动付出等则必然缩小,因此,在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单纯的与非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看齐。
总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确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方方面面因素。即使以上八个方面因素,也需要根据不同企业情况,具体分析。只有充分综合了各方面因素,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的确定更加公平合理,才能达到既能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又能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保持在合理幅度内的理想效果。 (作者单位:北京农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