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一审判处特大水污染肇事者胡文标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11年。据报道,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毒罪对故意制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实施刑事审判。胡文标原为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其企业被环保部门明确认定为废水不准外排,他在明知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仍然指使他人将钾盐废水偷偷排入厂区外河流中,时间长达一年多,于今年2月20日终于酿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盐城市20多万居民停用自来水66小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过去法院审理这类因偷排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都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论处。而盐城法院以投毒罪审判此案,明显加大刑审力度和刑期,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投放毒害性物质罪最高可判死刑。以投毒罪判处污染肇事开创了重典治污先例。面对环境和社会责任意识差,自律意识低下的企业,法律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就显非常必要。
用经济学分析,非法排污是一种经济博弈,当排污受罚成本远低于治污成本时,那些置法律于脑后的企业势必选择偷排。因此对屡治不绝的非法排污必须加重打击,王牌有两张,一是加大经济处罚,让偷排尤其酿成严重环境事件的倾家荡产,关门破产。二是铸造法律盾牌,用投毒罪追究污染刑责就是有益尝试,当偷排行为具有极大的犯罪风险,有坐牢甚至掉脑袋之险,污染肇事者不能不深思严重后果。
窃以为,以投毒罪审判性质恶劣的污染事故值得全国各级法院借鉴、运用,适用范围不止于排放污水,应包括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气、废渣、废物等一切污染环境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