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治乱”难上法治正道
    2009-08-25    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段时间,两起刑事案件的一审备受舆论关注,其在各自领域创造出的“首例”效应更是引发了民众对“重典治乱”的无限遐想。
    一个是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近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
    另一起案件,就是前不久备受关注的孙伟铭醉驾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了解,因交通肇事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上述两案判决之所以引起舆论地震,都是因为法院一改常规而从刑法中择以重罪。就前者而言,我国以往对类似污染刑案,均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刑责,例如2004年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以及最近浏阳镉污染案中对化工厂责任人的批捕。从刑法规定上看,投毒罪在量刑上最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远重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最高处罚。就后一判决而言,司法选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明显是出于其较之交通肇事罪处罚更重的考虑。
    无论是用重罪处罚重大环境污染者,还是寻求对醉酒驾车行为的从重惩治,都折射出当前环保和交通领域内的公共治理乱象,由此也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民意的诉求。盐城判决一出,网络上就充满了“早就该这么做了”、“对危害人们生命安全的行为要处以重罚”等跟帖,更有甚者建议修改刑法,直接把企业违规排放重大污染定义为投毒罪。
    类似的舆情也体现在醉驾判例上。在杭州胡斌案、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魏志刚案等恶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的情景中,触目惊心的危害后果让“严打”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大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势。新浪网针对孙伟铭一审判决所作的网络调查显示,在27万多人参与中有71.3%的网民认为“量刑恰当,判决有示范意义”。而一些大众媒体更建议尽快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也有专家认为,将醉酒驾车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混淆了过失与故意,但已经沸腾了的民意很难听得进这种声音。
    问题在于,这样的“选择性司法”是否符合定罪量刑的基本规律?是否有助于刑事法治的理性构建?或者说,在一个常态化的法治社会,司法出现这样的“重典治乱”,本身是否吻合法治的轨道?又会不会给法治本身带来更危险的冲击?
    虽说以新的重罪来追究刑事责任,显示了司法对污染环境和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但这种定罪量刑背后的逻辑瑕疵和实际效果,都值得深究。浏阳镉污染给居民造成的伤害程度不亚于盐城特大水污染事件,但两案却分别被以不同的罪名起诉,岂不导致“同罪异罚”的法治乱象?从胡斌的3年有期徒刑到孙伟铭的死刑,如此悬殊的判决如何展示法律的公平?且不说选择重罪本身在定罪的标准上存有瑕疵,就是在立法无变化且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环境中,对相同犯罪行为唐突地变化罪名予以追诉,国家刑法的统一性何在?
    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法院择一重罪处断并非意味着原有刑事立法的低能,相反却让我们见证了刑事(行政)执法的疲软。试想,如果作为惩治环境污染最高规范的“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能够在每一起个案中得到适用,这样一个最多“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范也足以体现出它应有的威慑力。可数据显示,近5年全国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12余万家次,可原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曾披露,“到2005年年底,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同样的道理,如果每一次交通违章都能得到执法纠治,每一次酒后驾车都不会因为各种“关系网”而逃避处罚,又怎需公安部来启动严厉整治专项行动。
    定一个投毒罪就能破解当前环保困局吗?一个醉驾的死刑判决就能重塑开车一族的交通规则意识吗?著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早有言,“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丝不受刑罚的希望所造成的恐惧更加令人印象深刻。”这告诉我们,“刑罚的生命是一种恒定的常态化,是给违法者一个不变的预期”。所以我们无法将正义寄托在一种运动式的执法风暴上,只有严密的执法才能培育出恒久不变的规则意识。
    千百年来,重典治乱都是国人的惯常思维,“乱世用重典”,“重罚之下,必有顺民”,都体现出人们对重刑主义的迷恋。而现代法治国家,刑事立法乃是遏制违法犯罪的“最后配置手段”,动辄将现实中难以治理的违法现象上升为刑事规范或升格新的罪名,并不合乎刑事法治的发展方向。
    作为人类化解纠纷的智慧成果,司法主要是理性的产物,而非单纯的民意判断。如果一味顾及原本难以琢磨的民意诉求,甚至丧失最基本的法治常理,背离罪刑法定等人类刑事法治文明准则,那么对国家的法治构建而言最终是有害无利。维护国家刑事法治的统一,不光是公共治理长远之计的关键,更是关涉国家法治大体的重要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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