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全总的通知落到实处?
    2009-08-17    于建嵘    来源:东方早报
  8月1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强调。
  显然,这一通知与前不久发生的吉林通化钢铁集团血案有关,是全国总工会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及因此发生的一系列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对策。如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所说,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针对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中无视职工权益的情况,全国总工会在《通知》中要求,“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应该说,这些规定对于规范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问题是,全国总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它的通知不是执政党的政策,不是人大的法律,也不是政府的法规;它的规定对国资委、地方政府和企业经营者都没有约束力,又有什么样的办法和能力让那些无视职工权利的“方案”无效呢?
  也就是说,如何让全国总工会的《通知》落到实处,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中国的工会和职工们。长期以来,中国工会的作用十分有限,没有很好地承担起“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这一重任。这不仅与工会干部的素质有关,更与工会的性质及工会干部的管理体制、选用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等深层次的原因有关。不解决这些问题,要想让全国总工会的《通知》落到实处很困难。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又非一日之功。就目前现实而言,在我看来,有如下几个方面是需要特别重视的:
  首先,执政党要全心全意支持工会维护工人权利的行动。中国的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联合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支持工会争取工人的利益,是共产党人的职责所在。在这种意义上来说,全国总工会通知所要求的,与执政的共产党所主张的完全一致。各级党组织要与工会一道为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
  其次,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工会的工作。这不仅因为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更重要的是,工会为工人争取的利益与政府的根本执政目标是一致的。实际上,全国总工会的这一通知只不过是重复了中央政府的一些明文规定。2003年底发布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对照之后不难发现,全国总工会本次的通知与国务院上述“意见”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不要认为全国总工会的通知是与地方政府过不去,而应用更具体的规定来确认和保障工人的利益。
  再次,工会要真正成为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要做到这一点就得进行改革,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要让工会干部的升迁、工资和待遇脱离企业领导人的控制,要通过法律保障让工会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让工人的利益真正成为工会的利益。只有这样,在工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工会才敢于并才能同工人站在一起,才有可能“达到企业和职工双利双赢”的局面。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产生全国总工会领导人所主张的“和谐型的,建设型的,不是对抗性的,斗争性”的工会。否则,全总的上述通知就仅有安抚人心的短期功能,各种侵犯工人权益的行为照样发生,因此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并不会减少。
  最后,广大工人群众要深入领会全国总工会通知的精神,依法有理、有据、有节地维护自身权益;全国各地的工会组织也应响应全国总工会的号召,与工人一道采取切实努力,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广大工人群众的合法权益。(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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