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地方GDP之和高出全国核算数据约1.4万亿元。各地数据显示,只有5个省份低于7.1%的全国速度。各地数据加总后,高出全国数据达9.9%。
毋庸讳言,“统计”最大的价值,就是要让数据反映现实,从而发现问题并指导决策。“打架”的统计数据不仅将严重损害统计的公信力,更会对宏观决策造成干扰和危害。然而,地方GDP之和高出国家GDP,基本上已经是一种“惯例”,区别只在于高出差率的大小。2004年高出差率达到19.3%,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获得较全面的数据后,2006年差率缩小到4.8%,随后差率又逐步攀升,2008年达8.8%,今年上半年则接近10%。 按照我国的GDP核算制度,国家GDP和地区GDP分别独立核算,地区之间的重复统计、使用基础资料的不完全一致等原因,都有可能造成国家GDP与地方GDP之和出现差异。但是,长期单方向较多的地方数据偏高,显然不只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连国家统计局亦不讳言“为了考核过关或政绩的需要,不排除少数地区高估GDP数据的可能”。对此现象,几任统计局长都曾“痛斥”过;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晓灵,甚至建议“取消地方GDP的统计”。 平心而论,对地方GDP数字注水,国家统计局也做了努力。从2005年起,各省份核算出的GDP数据须上报国家统计局,通过联审后才作为法定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发布;2007年,国家统计局又决定逐步对各省份GDP进行统一核算。只不过,全国范围的GDP统一核算制度未能真正执行,地方GDP注水则更是少有改观,甚至变本加厉。 这一次,统计局将地方GDP之和与国家GDP之间的巨大差异,作为统计公开信息直接发布给公众,在我们的记忆中是第一次,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可看作是改变统计注水的勇气表达。遗憾的是,信息的公开程度仍然有限,所谓“少数地区”究竟所指那些地方,语焉不详,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测,还是在进行数据质量评估之后做出的结论?倘若是前者,既然同类现象早已存在多年,对地方GDP统计却仍然没有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何以能够震慑地方GDP统计造假?倘若是后者,为何又没能按照《统计法》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无论是96版的旧《统计法》,还是一个多月前刚刚通过、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统计法》,都对“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罚则。但是《统计法》实施26年来,这一条款几乎处于“虚置状态”,对地方GDP注水行为并未有过真正的追责。 一边是政绩考核的严重“GDP崇拜”,一边是有名无实的纸上法律责任,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和问责法律的虚置,应该是地方GDP数据长期单向畸形偏高的关键原因所在。那么,写在纸上的统计造假法律责任,又要何时才能得到严格追究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