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姓“铁”的现象,应是中国司法领域的一个“污点”。建国初期,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跨区域性、社会治安形势复杂等因素,我们参照前苏联模式建立了铁路司法系统。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政企不分的计划时代,这种烙有行政化色彩的司法体制还能发挥出正面的治理功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嵌于铁路体制内的司法则越来越呈现出“企业化”色彩,与现代司法格格不入。期盼已久的铁路司法转制提上日程,是“迟得不能再迟”的事情了。
但是,更关键的是,如果缺乏一种改革的“大视野”和“大勇气”,畏于体制阻力和现实压力,转制也可能会滑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主义窠臼。
首先,铁路公检法转制应立足现行宪政体制下公检法三部门的应然关系,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准确定位各自的目标地位,统一构建相互协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避免转制后公检法部门“继承”下“配合有余、监督不足”等积弊,实现整个司法体制的更新。
其次,到目前为止,不止铁路司法机关,所有的专门法院、检察院都没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应的组织法。由于法律授权的缺失,这些大量体制内的司法“独立王国”,极易成为现代司法正义大厦中的阴暗角落。铁路司法转制要从更高层面推动司法体制更新,就必须借助立法机关的补遗,以立法牵引改革的引擎。
再次,铁路司法转入地方之后,会不会再度陷入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的泥沼?如果不能吸收多年来司法改革的经验教训,以合乎现代法治理念和国情需要的思维进行改革,那么也可能会变为简单的机构分离,对国家的司法改革并无大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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