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谈开发商政府不能心太软
    2009-07-31    魏文彪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北京住建委约谈部分开发商,要求其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和上市销售的速度。29日,记者获悉,北京住建委邀请10多家著名房企召开座谈会。(7月30日《新京报》)

  有关人士据此分析,北京住建委约谈部分开发商,要求其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和上市销售速度,意在通过此举平抑房屋价格。但是问题在于,部分开发商通过推迟项目开工建设与上市销售速度本就是希冀通过这些方式达到进一步推高房价的目的,这些推高房价的手段就是其能够获取更大暴利之所系,所以北京市有关部门希望通过约谈方式即能推动开发商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和上市销售速度,在“开发商们会不会马上开工建设,还是他们自己说了算”情况下,显然不现实。
  其实,作为政府部门来说,敦促开发商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和上市销售的速度,并非仅有进行“约谈”这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楼盘上市销售日期,国家几年前也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楼盘需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开始销售。所以,对于部分开发商推迟项目开工建设与上市销售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按照上述法律与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包括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内的严厉处罚,事实上也唯有依法作出严厉处罚,开发商推迟项目开工建设与上市销售行为才可能得到有力的遏制。
  另一方面,部分开发商推迟项目开工建设与上市销售速度,也是希望等到地价升值与房价涨到更高之后再开工建设与上市销售,以获取更大利润,这种做法本身实际上也就是在助推房价进一步上涨,而从法律意义上说,这实际上是一种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违反该规定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对于部分开发商推迟项目开工建设与上市销售速度以哄抬房价者,政府有关部门完全可以也应当依法作出必要的制裁,而不能仅仅是找开发商进行“约谈”。
  在完全存在法律依据对开发商推迟项目开工建设与上市销售行为进行制裁与处罚情形下,部分地方有关部门舍弃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不用,而仅仅是对开发商进行“约谈”,这不能不让人感叹其对于开发商实在是“心太软”。而造成这种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发商“心太软”现象的背后,很容易让人想到部分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是否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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