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干扰气候变化合作
    2009-07-31    赵行姝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近日拒绝了法国有关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提议。“碳关税”,也称“边境税收调整”,是强制性减排国家对来自非强制性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税。按部分发达国家的说法,“碳关税”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避免“碳泄漏”;二是确保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这个说法其实站不住脚。
  首先来看“碳泄漏”。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IPCC)的定义,“碳泄漏”是指《京都议定书》附件B所列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减排将导致非附件B国家排放量增加,从而减少了附件B国家减排的环境有效性。事实上,“碳泄漏”有被过分夸大之嫌。IPCC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指出,在无技术转让与扩散、无国际排放贸易等假设条件下,“碳泄漏”的范围仅在5%至20%之间,如果考虑到未来各国采取各种减排手段,“碳泄漏”将会远小于此估计。这意味着“碳泄漏”概念被赋予太多政治意义,沦为部分发达国家“不作为”的借口或者在气候谈判中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强制性减排的工具。
  其次关于“公平”。一些发达国家担心率先减排会导致本国产业竞争力受损,而高碳产业的重新分布会使发展中国家得益。事实上,减排带来的竞争力损失并不像有些人强调的那么大。研究表明,目前在欧盟实施的碳排放贸易对其竞争力和就业的影响都是温和的。何况,减排本身就是出于环境考虑而不是要推进经济增长,减排政策对减排国经济造成一些损失也是正常的,是应该承担的。此外,发展中国家排放量的增长主要源于生存排放增长,这与发达国家奢侈排放增长存在极大区别。到底是一个公平的市场重要还是人的生存权更重要?
  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公平”问题应该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气候变化本身的公平问题,即气候变化在什么程度上产生或加剧了国家间的不平等;二是针对气候变化的减排政策的公平问题,即减排政策在什么程度上产生或加剧了国家间的不平等。“碳关税”考虑的仅仅是第二个方面。就温室气体排放而言,无论是历史累积排放水平,还是目前人均排放水平,发达国家都大大超出发展中国家。此外,面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国家的脆弱性大大高于发达国家。正因为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才规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碳关税”的出台也与当前经济形势下贸易保护主义的诱惑有关。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当前的联合国气候协定并未规定对未履约发达国家采取惩罚性措施,通过“碳关税”来间接地强迫发展中国家参与强制性减排,是发展中国家不能接受的。开征“碳关税”,将可能导致南北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又重新陷入相互指责、对抗与僵持。只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才是未来国际气候合作得以推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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