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2009-07-21    叶正 余诗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起非法集资案不久前在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的这起案件,涉及徐州市的一家房产公司。这家公司由上海浦东某公司投资。在去年初,投资方组织相关人员到徐州进行竣工审计时,发现徐州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和办公室主任孙某利用这家公司和这个项目开展非法集资,涉案资金逾亿元。
    我国目前尚未设立“非法集资罪”,而非法集资的行为可导致两种不同的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的刑罚差别很大,非法吸取存款罪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集资诈骗最高刑却可判处死刑。本案的犯罪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是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有这样的论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沈亮分析,本案中的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首先,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为人将集资款完全控制自己手中,或者个人随意挥霍、使用、转移,或者逃匿隐藏等等。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其次,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如果以这些标准来分析,本案中的操办人的所作所为,所有证据指向的犯罪行为的特征,当属“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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