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应设法从源头上降低风险
    2009-07-17    梅新育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平安投资富通是60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的最大非商业性风险案件,在中铝增持力拓的交易中,非商业性风险更是从一开始就如影随形。但按照满足我国企业和海外华商实际需求、应对非商业性风险发展趋势两项标准衡量,我国现行跨国经营非商业性风险应对体系仍存在多项缺陷,完善跨国经营非商业性风险应对体系势在必行。
  当前的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不仅强化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性,而且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成本。发展海外投资是中国向发达国家迈进的必经阶段,但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之路并不平坦,中国企业面临众多问题和风险。
  对于苦于缺乏核心技术和国际知名品牌、出口产品国内增值率低下的中国企业而言,通过对发达国家名牌企业的跨国并购似乎有助于在短时间内获取一些无形资产,从前几年TCL收购阿尔卡特移动电话、联想收购IBM PC、海尔竞购美泰克,到这场危机中频频传出中国企业与沃尔沃、悍马等西方知名品牌的“绯闻”,我们都可以看到中国企业的这种冲动。但是,即使不考虑东道国政府会严厉限制高技术转让,在无关国家安全的纯民用产品领域,任何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都不是可以用钱买来的,如果中国企业不能在技术开发和品牌等方面形成足够强大的国际竞争力,那么通过跨国并购获取研究开发能力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如意算盘最终多半会落空,徒然让安排这些并购的中介机构大发横财而已。
  在塑造核心竞争力方面,最费力的自主开发道路才是最有效的道路,我们的企业经理层需要遏制通过发动大手笔并购置身国际商界聚光灯下的冲动。因为缺乏自主开发先进核心技术的收购方,很难令拥有自主研发先进核心技术的被收购企业心服口服,收购方入主之日可能就是研发团队骨干流失之时;而且二流、三流品牌收购一流品牌,必定会导致后者在其消费者眼里贬值。当初联想收购IBM PC后,IBM的美欧客户大量流失,未能实现“1+1>2”的效果,收购后的联想在全球笔记本电脑市场份额排名不升反降。至于上汽收购韩国双龙汽车,更是彻底失败。正因为如此,我也并不看好中国企业全面收购悍马、沃尔沃之类品牌的前景,更欣赏的是华为、中兴等公司坚持依靠自有品牌和自主技术开发的国际化经营道路。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需要应对众多商业性风险,其中汇率风险可能是目前最大的商业性风险了。尽管短期内我们不太可能再次看到人民币汇率水平调整,但在长期内,人民币对美元与其他国际货币的汇率仍将继续显著提升。汇率水平提升一方面增强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实力,有利于扩大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但同时也使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货币错配风险,即以外币计价的海外子公司资产存量在以人民币计价的国内母公司账户上缩水。面对这一风险,我们需要做的是增加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的融资,从而缩小货币错配风险。
  在海外投资中,企业所有者或管理层失职(或其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某些企业将发展对外直接投资视为资本外逃或洗钱的良机。实际上,中国改革开放后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历程始终伴随着资本外逃和洗钱的问题,以前已经有过所谓的“福布斯富豪”套取银行巨额贷款后全部卷往海外的案例,国内银行不得不独力承受数亿元坏账代价。而在近两年的海外投资热潮中,某些媒体报道过的投资额数以亿计的交易也颇值得可疑。有此前车之鉴,对一些明显有悖商业逻辑的交易,公众和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冷静,慎重从事。
  其二,有的企业管理层好大喜功,用股东的钱营造自己的“王国”,沉溺于跻身美欧发达国家主流企业家俱乐部的“享受”而不能对跨国经营的收益和风险作出正确评估。某些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动机恐怕也是管理层为了“名正言顺”地把自己的薪酬与美欧企业高管看齐。
  其三,某些管理层可能将海外投资视为侵吞企业资产的良机。笔者昔日在武汉读书时,当时武汉最知名某企业借“海外投资”名义转移、侵吞资产,一时震动全国。我们必须改进企业内部风险管理,立纲陈纪,任何“成功”的经理人都不得凌驾于企业规章制度之上,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国家和企业资产不受侵蚀,也是为了保护经理人本人。
  海外投资中的非商业性风险,本质上是“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投资者无法控制的风险”。金融危机时期,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面临的非商业性风险正在放大,平安投资富通损失就是60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的最大政治风险案件;在中铝增持力拓交易中,非商业性风险更是从一开始就如影随形,以致陆克文总理及其阁员的私人交往也被拿到有色放大镜下无限上纲。最后,由于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核委员会延长审查周期,而市场行情期间再次发生显著变化,中铝增持力拓交易最终流产。此外,由于金融危机,汇兑限制风险(转移风险)、违约风险正在显著上升,国家延迟支付(主权债务违约)风险也不可忽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高,禁止进口风险则日益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相结合。与此同时,第三国干预风险等新型非商业性风险也日益崭露头角。
  在应对风险方面,商业性风险当然主要由企业把握,任何企业都没有无限的资产可随意抛洒,无需政府越俎代庖,政府要做的是为其应对风险创造良好条件,以及加强引导。在应对非商业性风险方面,目前,除了参与国际调解与仲裁之外,我国已建立了包括政府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机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证三个部分的跨国经营非商业性风险应对体系,对保护我国企业和国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按照满足我国企业和海外华商实际需求、应对非商业性风险发展趋势两项标准衡量,我国现行跨国经营非商业性风险应对体系仍存在多项缺陷,完善跨国经营非商业性风险应对体系势在必行。
  根据在初级产品开发领域继续支持发展中国家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尊重东道国对本国领土之内的一切资源和经济活动的完全的永久主权;最重要的是通过事前的主动安排降低遭遇非商业性风险的概率,其次才是在遭遇非商业性风险之后通过补偿、索赔之类被动的事后措施来化解;以企业自救措施为主,政府保证机制为辅,有节制地扩大我国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工具覆盖面这样三个原则,完善跨国经营非商业性风险应对机制,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正确的跨国经营策略,从源头上降低非商业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加快组织海外华人商会,借助集体力量增强海外华商抵御非商业性风险的能力;扩大与贸易伙伴国的交流,改善华商在海外的环境;完善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机制;建立区域投资保护机制;完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工具;应对东道国中央、地方政府和公众人士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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