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2年,30岁的郭先生在儿子诞生时于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定期寿险和50万的意外伤害保险,想若万一发生不幸可以给孩子一些保障,但投保时图省事将受益人指定为“法定”。2003年1月郭先生与妻子产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儿子也交由郭先生的父母照顾。2003年3月郭先生在山区驾车时意外坠落导致死亡。
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支付100万的保险金。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产生分歧。郭母认为未来郭妻肯定会改嫁,将来可能要自己赡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父母,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后闹到法庭,法院裁决,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继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
解析: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这样填写,不仅逝者的意愿不能达成,而且活着的家人也为“法定”二字闹得对簿公堂。
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千万不能马虎,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了家庭纠纷,债务清偿和税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从法院的规定上来看,如何指定收益人,结果完全不同。若指定为法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金额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虽然在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上两种方式从字面上解释都是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二者有质的区别,后者是把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来分割,而前者作为保险金的性质不会改变。
如果保险金作为遗产,还牵涉到给付被保险人生前应缴的税款和清偿生前债务的问题。受益人的指定关系到被保险人意愿和受益人的利益。仅填“法定”也会给保险公司的理赔带来麻烦。所以填写保单时,应该慎重考虑,明确填写受益人的名字。
目前遗嘱信托也成为理财规划的一个主要项目,作为保险的受益人指定是遗嘱信托的主要方法之一。指定保险受益人的方式具有保险功能同时还具有免税免除债务纠纷的特点,目前遗产税征收一直都在激烈讨论中,未来征收遗产税有可能成为现实。作为客户提前规划好自己的遗嘱信托是完善家庭资产配置的必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