颇受关注的家电以旧换新办法终于出台,但令人诧异的是,这个办法居然出现在经济中久违的户口限制。 日前,财政部、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根据办法,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个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地区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新家电销售价格10%的家电补贴(据《新京报》报道)。 在中国人口流动相对自由的大背景下,上述9个试点地区中,外来人口都占有相当比例。他们工作生活在当地,与当地人有同样的消费诉求,却被排挤在以旧换新行列之外,明显与《办法》刺激消费、减少电子垃圾污染的初衷相背离,难道让这些外地户籍居民家中的旧家电运回原籍“换新”?为了最高400元的优惠,理性的人都不会这么折腾吧。 此前由于有户口限制,非京籍居民购车多半借用同事好友的身份,同时几乎所有汽车厂商与汽车消费贷款机构都会提供“借身份”服务,市场中也出现以此盈利的“黄牛”机构。结果后患无穷:登记车主并非本人,发生交通事故纠缠不清;借款人并非购车者,结果要么贷款发生拖欠,使得借出身份者平白背上一笔债,要么购车者贷款还清后,因找不到“纸上车主”而无法办理解押过户手续。由此可见,以户口来限制商品流通,不仅无法见效,而且损坏了经济秩序。 而在具体操作层面,《办法》中只规定了以旧换新补贴的比例和上限,却没有给出旧家电估值的标准;只规定家电销售企业可凭相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领补贴,却没有提出如何防止厂商先提价后“换新”销售;而在“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这一条里,如何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开?如何防止地方相关部门与中标企业合作冒领财政补贴?如何避免劣制产品借“换新”之机流入市场?如何限制相关企业虚构以旧换新证明领取财政补贴?在《办法》中均未找到相应解决办法,仅说“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可以看到,相关办法虽已出台,但到真正落地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目前,市场上已有家电企业自发开展了以旧换新活动,其流程相对成熟完善,且旧家电折价优惠幅度已超过《办法》中规定的10%、400元上限,只是可换新产品需要是厂商指定型号。 有关部门与其在购买人户籍、企业招标等方面较劲,倒不如将补贴范围扩大,补贴流程简化。直接对开展“以旧换新”的家电厂商或卖场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将废旧家电的估值交给这些企业,居民可持估值证明折现购买该品牌或该卖场内的任一型号家电,只有保证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拉动内需方能公平、有效率。将废旧家电拆解改指定化为市场化,政府只需根据拆解结果支付相应补贴;还可对二手家电市场给予一定政策扶持,帮助那些能用但过时的家电再次流通,既减少浪费又减少了电子垃圾的形成,同时对社会就业、地方税收等还能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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