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企业“走出去”需完善配套措施
    2009-07-03    熊焰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正在发生的金融危机,改变着世界的经济格局与走势,也改写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历史。危机在给中国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也给中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中国的资源禀赋与国情现状,决定了中国在较长时间内还要走一条以制造业为“立国之本”的道路,而快速提升中国主要制造行业实力的有效方法,是加大中国企业的“走出去”步伐,与发达国家的行业领先企业进行股权层面的深度合作。
  发端于美国的本轮金融危机,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并购发达国家实体企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危机使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受到严重损伤,实体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企业产生迫切的融资需求,这就给我们并购西方发达国家实体企业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中国政府应该适时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促使国内企业抓住机遇走出去。

  目前的不足

  比照国外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我国政府目前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投资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首先从机构设置上看,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来进行海外投资的宏观协调和统一规划。在许多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国,都设有一个统一的、独立的半官方管理机构,如“日本国际发展组织”、“海外事业调整委员会”等,由这些机构制定跨国直接投资的有关战略规划、方针政策、管理措施。而在我国,由于海外投资管理机构不统一,职能分散在几个部门中,致使企业在海外并购的过程中缺少全局观,恶性竞争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存在审批制度僵化,审批环节较多等问题。企业走出去投资需要向县、市、省等相关机构进行一级级的报批,最后还要经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合核准,耗时耗力,往往没等批文下来,就已失去了投资并购的最佳机会。 
  其次就税收政策而言,政府目前还没有对企业“走出去”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这致使企业在国外经营获得利润后,还要受到双重征税的困扰。而国外政府在不同程度上都会为企业提供贷款或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日本和韩国政府,在支持企业走出去方面不但会给予企业信贷支持,且对于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还会直接为企业提供资金,对企业海外经营的亏损给予一定的补贴。
  再从金融信贷层面上说,由于受国内贷款额度与特定外汇额度的限制,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并购先锋队”一直存在着融资困难、融资渠道紧张的问题,这不仅限制了企业在海外并购时的国内融资能力,而且也使不少已经成功“走出去”的企业很难对境外并购项目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持。不久前中国银监会刚刚出台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这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不啻是一个利好,商业银行应抓住契机,加大对企业海外投资并购贷款的支持力度。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看,中国政府目前还未对海外并购进行立法,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还不完善,相比较“引进来”的三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我国的海外投资并购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级。国外一般都很重视对企业海外投资活动进行立法规范,如日韩等国所制定的法律就对企业的海外并购带有很强的政策引导性,重在对实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投资进行鼓励。而我国有关企业并购的立法散见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缺乏一部明确的、类似于一些国家《海外并购促进法》这样的法律,政策供给有效不足,这相对于日益兴起的海外并购实践活动已显滞后;与海外并购相关的法规主要由国务院部委颁布的办法、意见、条例等构成,缺乏约束力和权威性。
  在政府的服务机制方面,国家还没有设立相关的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机构。国外政府都非常重视在信息方面的服务,采取了各种方式为企业搜集海外信息、发布信息,并设立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比如美国设有五个部门专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韩国设立了海外投资调查部、海外投资洽谈中心搜集国外法规、税收外汇政策等。我国虽然也通过各种途径提供信息,但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在收集海外企业的信息方面,职责不明确、分工未协调到位、驻外使馆所提供的服务也非常有限。同时也没有尝试去构建已“走出去”或将要“走出去”的国内企业的信息交流平台,致使企业过分依赖海外中介机构。 
  此外,中国目前在海外并购保险体系构建方面、国家财税政策支持和外汇支持方面、发挥外交推动作用等方面也有很大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和改进。

  需要完善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对中国政府而言,如何抓住金融危机带来的机遇,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方针政策,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并购,是摆在面前的一件十分紧迫而又有意义的事情。根据目前状况,笔者以为下一步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成立海外并购领导协调小组,明确“走出去”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在各部门管理协调方面,应建立一个高度权威的综合协调管理机构,即类似国家海外投资委员会的机构,来对我国跨国公司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统一规划。具体可由国家发改委或更高一级的部门牵头组建“海外投资并购领导协调小组”,小组成员可由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外交部、外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各部之间的政策衔接问题。该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海外投资发展战略,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全国各部门、各行业和各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研究制定有关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总结我国海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经验和问题等。
  二是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金融信贷支持。海外投资并购动辄涉及几千万乃至上亿美元的投入,没有金融信贷的支持是很难成功的。要制定专门的海外投资金融政策,鼓励各种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提供各种服务。我们可着重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设立“境外收购基金”,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基金可通过社会募集、政府相关部门出资等方式设立,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对“走出去”并购的国内企业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使产融结合有一个稳定的支点。二是银行要加大对跨国投资并购企业的资金支持。商业银行可以在银监会关于并购贷款风险指引的原则下,发放海外并购贷款,鼓励更多有条件的企业加入到“走出去”的行列中;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可进一步加大对中国企业境外并购的贷款支持力度。
  三是把对外投资与国家产业振兴计划及地方产业升级结合起来。2009年我国推出了十个重要产业的调整振兴规划,这些行业将成为政府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借此,政府应当引导中国“出海”企业将并购重点放在产业振兴计划中涉及到的行业上,从而使企业的跨国投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安排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此外,“产业升级”是各地方政府关注的热点问题,许多地方提出了“腾笼换鸟”的计划。如果笼子腾空而新“鸟”不来,地方经济就会遭受巨大损失。而许多优秀的“鸟”就在发达国家龙头企业手中,它可以飞到中国,也可以飞到其他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将并购发达国家实体企业与地方的“产业升级”结合起来,从而调动各地政府积极性,推动国外先进企业的并购,引导产业升级。
  四是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风险保障机制,积极应对海外投资风险。在海外并购交易过程中,企业可能遭遇各种政治风险和市场风险。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下,许多国外厂商机构濒临破产倒闭,而与之合作的中国企业就面临着违约损失的风险。而投资政局不稳定的国家,会面临更多不确定性风险,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保护机制,来加以抵御和化解。目前我国执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的成立时间较晚,而针对企业海外投资的保险品种是直到2003年才推出来的,可以说,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风险评估与保障体系,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加大对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提供风险保障的力度。
  五是加强政府与被投资国政府的交流,通过外交关系推动企业“走出去”。中国政府应当加强和被投资国政府的交往和沟通,为“出海”企业创造良好的并购环境。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与贸易伙伴国的外交关系来签订与促进投资并购相关的协议,如《投资保护协定》、《防止双重课税协定》等,帮助中国企业获得与投资目标国企业同等的待遇,减轻企业境外收入税收负担,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海外投资的阻力。 
  六是完善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构建合理有效的税收体系。政府可以为“走出去”投资的企业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允许企业利用海外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加大对企业境外收入所得的倾斜力度,通过亏损退税、关税优惠等方式降低企业的海外税收。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优惠期限一般在5~10年之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优惠力度可以更大一些,这些税收优惠可以包括进出口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还可以通过间接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海外亏损提留等方式让企业获益。
  七是加强海外投资立法,完善海外并购的法律保护体系。母国法律制度的保护是企业展开海外并购时寻求法律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企业获得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途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均制定了海外投资促进法,而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要尽快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尽快制定中国的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法,明确重鼓励与服务、审批和限制的理念,统一和规范对各类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鼓励措施、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与保障。
  八是加快建立和完善海外并购的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走出去做好智囊与参谋。目前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多依赖于收费高昂的国外中介服务机构,这大大增加了企业海外并购的成本。为此,我国应大力发展为海外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组织,尤其要尽快建立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誉的、高水平的中介机构组织。应积极培育金融、法律、会计、咨询等市场中介组织,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规范的中介服务;政府可对已经具有投资银行雏形的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进行扶持,并从政策上鼓励投资银行的介入,进而形成一批集团化的专业投资银行;要在国内加速培育和建立熟悉国外相关法律、会计准则的律师、会计师及专业事务所,为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客观来看,自世界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国政府也加大了对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正式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进一步改革了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了境外投资便利化,起到了大力支持和推动我国企业加大海外投资的作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及时出台,让社会看到了政府扶持企业“走出去”的决心,也让“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感觉到了背后的支撑力量。
  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个中长期战略性操作,可能需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者更长时间。早晚都要做,但眼前是最好的时机,作为企业应抓住时机,迅速启动。当然客观上中国的很多企业目前自身的日子也很难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走出去”的难度。但与国外企业相比,中国企业的困难少得多,优势也明显得多。这就需要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支持,帮助企业挺过难关,抓住机会,乘势一跃,通过对外投资,迅速缩小我们与发达国家领先企业的距离。(作者系北京产权交易所董事长,本文收录于其所著的《中国流——改变中外企业的博弈》一书中,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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