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应提前享受“医疗救助”
    2009-06-23    吴帅    来源:东方早报
    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中国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到,将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医疗救助从制度创建迈入规范发展的轨道。(6月22日新华网)
    救助制度的出台,对民众而言,的确是一个好消息。但作为一名临床医生,我对“救助效果明显”的提法有一些看法。
  什么才算“救助效果明显”?这又意味着什么?
  救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拯救被救助对象的生命健康。救助必须在最重要的环节——医疗救治上发力,并能发挥重要影响和作用。否则,就难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救助效果明显”。
  要做到“救助效果明显”,在关键的医疗救治上,就必须得到足够的经济扶助。然而在当前,很遗憾的是,按照这种标准,“医疗救助”还远称不上是“医疗救治”,对个体而言,救助效果也还难言是明显的。
  一、在多数地区,一般要等到申请救助者住院治疗结束之后,申请的医疗救助金可能才到达他们的手里。而在现实中,往往需要申请医疗救助的,多又是患危重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比较大、经济很贫困的那一些民众。所以,在最紧迫的入院筹钱阶段,这一种医疗救助金却未能及时的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部分困难民众会因为难过这一关,而往往会选择放弃治疗。
  二、在各地,对那些患了危重症的申请者而言,政府医疗救助能提供最高的救助金额不过是数千元。救助资金如此少,就很难在实质意义上帮助这一部分贫困民众真正得到一种及时的、必要的医疗救治,同样也难以影响到他们因为经济无力,而选择放弃治疗的那一种抉择。
  而那些医疗保障发达的国家推行的类似政府医疗救助政策中,“医疗救助”往往就是“医疗救治”。政府部门会在严格审核,在确定患危重疾病的贫困民众无力支付由之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基础上,给予这些公民一种及时的、能满足基本医疗救治标准的经济救助,来帮助他们真正渡过死亡的难关。这已经被视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之一,因为公民生命权就是属于一种人权的范畴。
  针对目前各地医疗救助基金普遍结余过多的状况,《意见》中给出了这样的解决方向,“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这能否倒逼出一种更有“医疗救治”效应的医疗救助新政策?激发出更多的地方政府去积极履行这一种责任和建设?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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