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世]"虐待动物可处刑罚"非矫情
    2009-06-23    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的撰写工作于去年12月开始,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常纪文教授牵头,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全国多所高校学者参与写作。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法制晚报》6月15日)
    “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但是有些动物比其它动物更平等。”这虽然是政治寓言《动物庄园》中的话,但放在现实生活中,这话也比较适合。具体而言,野生珍贵动物与普通动物享受的保护就有天壤之别。针对野生动物,国家专门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还专门设立了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罪。但对于普通动物,并无专门法律保护,更不用说刑事处罚。
    野生珍贵动物率先被国家立法保护起来,实现了“更加平等”,并非立法者真正体恤到动物的感受,站在动物的角度,为动物说话。所有的一切仅仅是野生珍贵动物针对立法者而言,更具有财产价值,而且,这种财产被认为是国家的,是国家的自然资源。这时,刑法若保护普通动物,例如家禽、家畜或者宠物,禁止他人非法剥夺它们的生命———因为它们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我们还不能说这种立法是对动物的保护,而只是对人的财产的保护。这种立法完全是站在“人本主义”立场上考虑问题。
    不区别珍贵与否,虐待动物情节严重就可能处以刑罚,这就是一个让动物更加平等的立法,它就打破了从人的角度来看,某种动物对人是否更为珍贵而值得保护,而是直接从动物的角度出发,考虑虐待是否伤害到动物的本身,不管虐待者是主人还是其他人,也不管动物的主人是国家还是个人。这也是一种从“人本主义”立法向“动物本位主义”立法理念的飞跃。这种立法,虽然对我们来说比较陌生,但并非没有类似立法,例如商务部就出台了《人道屠宰技术标准》,并在河南省进行了试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却是很普遍的做法。在香港,根据《2006年防止残酷对待动物(修订)条例草案》,虐待动物的最高刑罚为罚款20万港元和监禁3年;在台湾,根据动物保护法,虐待动物最重可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奥地利等发达国家的刑法典中,均有虐待动物罪,甚至在落后非洲国家尼日利亚,虐待动物也是一种犯罪。
    当然,“虐待动物可处刑罚”除了体现“动物本位主义”理念外,其实也有体现了某种“人本主义”理念成分,这一规定对人类本身也是有益无害。根据美国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儿童时期虐待动物与成人后犯罪这二者之间有极大的相关性。因此,制止与防范虐待动物的行为,避免暴力的传染,对于人的心灵本身也是一种培育和熏陶,有利于人类之间减少暴力,让人类社会更为和谐。
    孔子在“厩焚”时,只问“伤人乎”,不问马。在我们这个缺少对动物权益保护观念的国度,“虐待动物可处刑罚”多少显得有些超前,更何况,一些地方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有力保护,这样的规定更显得有些矫情了。不过,我始终相信,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对动物权益保护必将深入人心,也必将提到立法议程,何况,对动物权益的保护也许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促进对人权的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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