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转持政策作为股改后的重要配套措施,终于在6月19日正式出台了。它从三个方面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一、通过转持制度延长部分国有股的禁售期,可以缓解解禁股对二级市场的压力;二、即便在全流通体制下进行IPO,也可以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市场流量;三、全国社保基金将全力扮演好稳定市场预期的超级机构投资者角色。 鉴于国有资本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拥有独特地位,政策导向性强,制定和实施怎样的国有股管理政策,将直接影响到市场的长期走势和短期方向,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历经近10年头的尝试和探索,特别是在认真总结股权分置改革的经验之后,中央政府做出了“国有股转持10%”、“社保基金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的政策安排;按照这一部署,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联合宣布转持股份“延长三年禁售期”、社保基金理事会“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这些政策和制度安排具有鲜明的“民心工程”内涵,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过程中国有股管理政策的重大突破。
首先,转持政策体现了“政府不与民争利”的原则。
1999年至2001年的国有股减持试点之所以不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所谓“按市价减持”
(即“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并将收入上缴社保基金。而新出台的转持政策不是把套现多少资金作为尺子,而是一律执行10%的转持标准,并且延长禁售期。 如此,“公股减持冲动”被锁定,从政策上制约了“与民争利”。也从政策上避免了左手为社保充实资金,右手向股民要钱的诟病。
第二,调整了公众对证券市场市场化改革的政策预期。
市场上一度出现的“大小非减持恐慌”,与人们对股市全流通的认识偏差有显著关系。不少人认为,全流通就是国有股、法人股大规模抛售;还有一些所谓专家语不惊人死不休地渲染抛售狂潮;也有人建议对“大小非”征收流通暴利税。 其实,“全流通”并不等于“全抛售”。但是,光讲道理还不够,如果不在国有股管理方面做出一定的政策安排和政策引导,就不足以“安民”。而这次转持安排起到了政策安民的作用。
第三,强化了长期投资理念的引导。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划转的国有股权承继禁售期义务,并延长三年禁售期,但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社保基金的收获仅是“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进一步分析,由于禁售期的存在和延长,社保基金对这部分股权的处置权也是“受限”的——在限售期内不能抛售。这样的政策安排有助于强化社保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的投资理念。 从本质上说,全国社保基金是一个战略储备性质的基金,目的是长期应对老龄化,不应当从事短期炒作。因此,社保基金不干预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做上市公司的又一个“婆婆”,也是符合成熟市场中“国家主权养老基金”的惯例的。
第四,留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制度的空间。
国有股份作为全民所有的财富,其用途当然应当是提高人民的福祉。但在实现途径、方式、方法上,还需要不断地加以探索和完善。除了转持,还可以有其它方式;10%的比例也可以根据需要上调或下调;禁售期长短也可以调整。其它机构投资者受托参与国有股权管理的途径,也可以逐步探索。 当然,国有股权管理制度的任何一项改革,都必须坚持为民的大原则,政策安排上应当执行稳妥渐进、远近结合、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机制的方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