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日前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程序、监管要求。其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之前,需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时,仍要继续坚持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必须是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些要求被业界视为门槛过高。有报道说,那些期望通过创办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过渡到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热情骤降。
“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小贷公司利润空间很小,经营风险却很大,民营资本愿意进入这一领域,就是冲着村镇银行的前景去的。”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如果苦心经营3年,资产质量达到系列监管指标,却要把控股权让渡给商业银行,不就成了为人作嫁吗?”
点评:中国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时主发起人的规定,首先体现了其对村镇银行规范化运作和风险隔离的谨慎态度。对此,银监会有关官员说得很明白:一是考虑到县域及农村信用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现状,二是出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需要,三是确保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应当说,这些考虑绝非杞人忧天,而是非常必要的。
不过,这一规定在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者看来,却如兜头浇下一盆冷水。他们认为按照现在的路径设计,民营资本最好的结果也就是参股村镇银行。那么,与其在利润空间很小的情况下,耗费3年时间苦心经营小额贷款公司,最后“为他人做嫁衣裳”,还不如一开始就参股筹建村镇银行。
看来,在出台某些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群体的实际状况和利益诉求。说到底,监管部门既应考虑风险控制,又应考虑给“草根金融”更多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的现状,更好地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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