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食品取样须购买
    2009-06-02    张永琪    来源:经济参考报
  《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抽样检验,样品需由自己花钱购买,不得无偿拿走,并且不准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食品安全是民众天大的事情。实现食品安全,要靠消费者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投诉,食监部门接到投诉及时检验验证。也要靠食监部门尽职尽责,未雨绸缪,加强日常检验,不让消费者被迫以身试危。但不论哪种情况都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抽取的样品无偿拿走,其损失就要由产销商自己买单。有的执法人员滥用执法权,趁机多拿样品,将多余部分变为自己享用,产销商则奈何不得,执法腐败由此产生。笔者就曾听亲友说过此类事情。一些食监执法人员依仗手握执法权,经常到卤制食品经营者那里拿取卤制食品检验,比如卤牛肉、卤鸭什么的,每次都要拿走许多“样品”。
  食监执法部门承担着守卫食品安全的责任,政府应拨给专项执法经费。否则,食监执法部门利用职权,将食品检验成本强行分摊到产销商头上,这侵犯了产销商的利益,属于执法违法行为,由此还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
  食品检验取样由无偿拿走变为有偿购买,这对食监执法部门是个新课题。食监执法部门要好好研读《食品安全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办事,不侵犯产销商的权益。同时,《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守卫食品安全的食监执法部门肩上担子更重,要做的事情更多,需要加倍努力执法才行。切不能因为取样由无偿变为有偿,不肯支付这笔开支,而在日常抽检执法中偷工减料,减少主动抽检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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