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近年来,比较少听到王海的消息,不知他对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有何高见。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前,对于假冒伪劣产品,包括食品在内,消费者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商家主张双倍赔偿。当年,王海正是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利剑来纵横天下。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虽然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进步,但我却并不是太乐观。因为,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购买的食品通常金额都比较小,一旦我们发现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顶多退货而已。当然,我可以上法庭主张“十倍的赔偿金”,然而,问题是,上法庭前我得先鉴定这个食品有问题,要证明销售者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我要支付律师费、预付诉讼费,另外我赔上若干天的时间与精力,最后我可能得到的是不高的赔偿金——尽管是十倍于购买数额。这样的买卖,如果不是为斗一口气,通常我是不会做的。 这种买卖通常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比如王海,是比较感兴趣的。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购买大量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然后主张“十倍的赔偿金”,从而获取到一定的利益。这种额外的获利支撑着王海们持续不断的打假,净化食品领域。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伊始,王海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后来王海是越来越没有动力了。因为,有相当多的法院开始认为王海在打假过程中不是消费者,他并没有受到商家的欺诈,商家没有导致他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对“王海知假买假”要求双倍索赔的行为不予支持。 消费者本身没有动力去推动诉讼,而职业打假人也受法律的规制无法施展拳脚,那么“十倍的赔偿金”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是不会掉下来的达摩克利斯剑,对于商家说何惧之有? 如果要让消费者有动力来推动诉讼,从而遏制商家和厂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就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作出的这种赔偿不但能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而且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例如,1999年4月,美国俄勒冈州的一个法庭审理了一起消费者向大烟草公司“万宝路”索赔的案件,陪审团最终裁定“万宝路”和消费者本人都有“疏忽”,对死亡事件各负50%的责任,法官判“万宝路”支付16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79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共约8100万美元。 严格地讲,《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也算是一种惩罚性赔偿,但是,这种“十倍的赔偿金”比较机械,它有时难以弥补消费者为诉讼所付出的损失和促进消费者积极诉讼,更难以让商家接受教训从而停止违法行为。因此,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用“十倍的赔偿金”作为下限,但不宜以此作为封顶金额。具体多少,我们当然不可能像美国一样动辄以数百万、数千万的金额为惩罚性赔偿金,但至少,在每一起食品诉讼中,胜诉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至少能支付律师费及其一切诉讼开支,并且能在诉讼中有所斩获,小赚一笔,而厂家和商家至少要感到心痛,让其下决心来改善食品卫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