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宜打通层级统一管理
    2009-05-31    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会议上,广东省有关部门明确,将在年内试点政策性租赁房制度,解决既不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享受条件,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并力争到2011年在珠三角地区全面推行。这是广东省响应建设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赁房机制,以使我国住房保障分层体系更为严密”的号召,积极推出的重要举措。
    按建设部对保障性住房的制度设计,低收入家庭可以住廉租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中等及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限价商品房,高收入家庭可购买商品房。但不符合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规定的,以及不能买限价房或者商品房的家庭则成为“夹心层家庭”。有鉴于此,建设部副部长姜伟新今年1月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表态,鼓励各地进行建设政策性租赁房的探索。
  保障性住房体系不忽略“夹心层”,当然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情。事实证明,“夹心层”比能享受最低社会保障的贫困阶层生活更为穷苦。因为他们上不能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下不能在社会救济中分一杯羹,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解决住房难问题不能完全通过逐步扩大最低保障的供应范围和数量解决。“夹心层”的住房保障同样迫切。
  满足各层次低收入人群的需求是必要的,但严密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否需要包括如此之多的层次,或者说,在诸多层次之间应如何加强管理,尚有待商榷。就目前来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房、双限房、单位自建房、商品房,已经有六个层次,倘若加上身份未明的小产权房,则各种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产权制度之下的住房种类达到七种之多。多层次的住房保障是好,但倘若针对每一个收入层次的居民或租、或购的住房需要,都设立一套相应政策,各层次之间缺少统一而严密的审核标准和退出机制,则各层次之间的泾渭很容易成为社会福利漏出的豁口。全国各地关于开名车住经济适用房或转租经济适用房充当商业用途的例子不胜枚举,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尚未真正见效之时,双限房、政策性租赁房又接连推出,倘若在每一个名目下都有一套监督机制,那么管理成本就必定被推高,公共福利流失的可能性就必将增大。
  很显然,无论是个人还是家庭,其收入水平都处于变动之中,这不仅由人的生命周期决定,也与个人的先天禀赋、后天努力以及时运境遇相关。而家庭的收入水平之变动,随时改变着个人或家庭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适用范围。无疑,规定越少,标准越成体系,管理起来成本就越低。事实上,无论是“双特困户”、“困难户”、“低收入家庭”还是目前政策着力解决“夹心阶层”的住房困境,都可以纳入同一个函数进行理解,其中的自变量都是收入水平,而因变量则是政府补贴的程度。因此,要实现令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更严密的目标,只需要建立一套与收入水平相关的累进补贴制度,而要保证这一保障体系不发生福利耗散,也只需建立一套收入审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打通保障性住房层级,建立统一的收入审核体制,除了可以减少行政成本,压缩寻租空间外,还有利于政府动态掌握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变动情况,并根据其具体需要,适当调配其补贴水平。而且,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房也无需分别建设。因为当政策性租赁房的住户因经济条件恶化而适用廉租房的补贴标准,或廉租房的住户因收入提高而适用政策性租赁房的补贴标准时,都只需要让他们在原居所按新标准交纳即可。对住户来说,也省却了迁徙的费用。
  在这方面,广州市政府关于经济适用房“租售并举”的改革方案,可谓走在前面。据报道,2007年广州市人大代表陈怡霓等已经提出了“夹心层”的居住困境,同时指出经济适用房往往因为“经济了富人,穷人仍然买不起”而备受争议,为此提出改变经济适用房全部出售的方式,将一部分面向低收入者出租。对此,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反应积极。须知,一旦经济适用房可租可售,就兼具“政策性租赁房”的职能,这也说明了打通保障性住房层级,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具有可行性。
  住房商品化改革剑指匮乏,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剑指贫困。我们期待以扶贫济难为最终目标的低收入群体救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将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而附丽于其上的才是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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