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国有资产3600余万元却判死缓
    2009-05-25    点评:章达飞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市原市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部部长于小兰,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36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死缓。据了解,这是北京市近年来利用国企改制之机,侵吞数额最大的贪污案。
  1999年9月,于小兰在担任市第一清洁车辆场财务科科长期间,伙同该场场长唐某(已故),将职工购房款、下属公司公款共计238万余元转出,购买了晨曦园M02号楼的三套房屋,其中于小兰两套、唐某一套。
  2006年4月起,她又利用担任市一清环卫工程公司总会计师的便利,将公款3612万余元转入一皮包公司,资金流向只有她和唐某两人知情。当另一知情人唐某死后,她将账外的3612万元公款隐瞒不报,并将其中3500万元予以转存隐匿。

  点评:涉案金额那么大,既没有投案自首的情况,也没有立功的表现,却只判了死缓,实在说不过去。
  3600万元,这可是国家的钱!“鉴于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未造成经济损失,故判处死缓。”人们不禁要问,违法成本是不是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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