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协议”暴露房地产“明规则”
    2009-05-20    本报记者:胡锦武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不仅在建筑招投标、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大肆收受贿赂,更肆无忌惮地与房地产商签订以《学生公寓投资协议》为名、有效期15年的“受贿协议”,每年从中“分红”20万元,原江西师范大学基建处处长谌光明近日因受贿480万元(其中280万元“分红”因案发未遂)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从招投标一直到工程款支付,谌光明几乎没有放过任何环节的腐败机会,最多一次受贿竟达100万元现金。但贪欲没有止境,在工程竣工后,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管理的谌光明,又以合资人身份公然“分红”。而他敢于从房地产商手中“分红”的惟一“筹码”,正是屡试不爽的权力“干股”。
  近年来,建筑领域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房地产开发中的腐败成本也已是公开的秘密。江西某地检察机关曾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由于工程建设利润高,施工单位之间竞争激烈,为获取工程,将工程造价的5%至10%列入“公关费”预算用于行贿,是当地建筑行业的潜规则。
  然而,“受贿协议”的曝光释放出一种更为危险的信号。在全国上下反腐呼声高涨的同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腐败成本却由幕后走向台前,由心照不宣的潜规则,异化为习以为常的“明规则”。
  正常与反常的悄然易位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审批、规划、招投标、施工、采购、质量监理、验收评估……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的部门之多为很多领域所不及,而有公章之处,就有滋生腐败的可能,一旦腐败成为“明规则”,开发商一路“公关”之下,必然是腐败成本高涨,建筑成本难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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