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量刑辩论机制体现科学量刑
    2009-05-19    沈峰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下面进入第二轮辩论,请围绕量刑的事实、量刑的情节、量刑的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公诉人就量刑发表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日前,记者在昆明市官渡区法院目睹了云南“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第一案——周笑非涉嫌职务侵占案的庭审过程。(据《检察日报》)

  云南“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第一案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量刑辩论被纳入法庭庭审环节。这是5月1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会议纪要》中所正式规定的。
  “量刑辩论纳入法庭庭审”是指在现有刑诉法规定的法庭辩论阶段中,公诉机关除对被指控人的犯罪事实、定性、法定从重或从轻情节发表完公诉意见后,也应该就被指控人的量刑提出公诉机关的意见供法庭参考。辩护人、被告人也可就公诉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和法院量刑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
  过去法官裁量权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才能得到约束,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现在,云南省量刑辩论纳入庭审程序,显然有助于在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职能,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科学合理量刑。新增量刑辩论机制这一程序,也表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从此受到严格限制,为同案不同判等司法不公增设了一道新防线,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庭量刑决策的合理性。
  更大的意义在于,量刑辩论机制达到了控、辩、审的三方平衡,确保了没有任何权力独断专行,有利于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可以防止量刑环节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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