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刺激潜在需求
    2009-05-14    熊仁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成立条件,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将成为我国信贷市场上的一支新生力量。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在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中,这部分贷款需求因为单笔数量较小,缺乏抵押品等问题难以被推广。银监会在现在这个时候推出这样的业务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首先,消费增长将是我国抵御经济危机的主动策略。2009年前四个月的宏观经济数据给予我们相当的信心,我国经济有可能在外部环境不利的情况下走出独立的行情。但是仔细分析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前四个月相对理想的成绩主要是由政府的财政刺激计划主导的。在投资的分类中,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占据了投资增长的最大部分,而投资又是GDP三驾马车中贡献率最大的一个部分。
  消费金融虽然单笔业务量较小,但潜在需求若能有效释放,总量将极为可观。而且它具有双向拉动的意义,一方面扩展了贷款的投放范围,另一方面也能有效刺激需求。参考信用卡消费的规模,消费金融理论上应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其次,目前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适宜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按照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吸纳存款,资金主要通过同业拆借市场或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等渠道获得。在现在宽松货币政策的环境下,银行积累了大量可贷资金,目前同业拆借利率低于存款利率,银行考虑的成本已经由存款利率转移为超额准备金率,所以消费金融公司能以较低的价格取得稳定的资金来源。
  虽然拥有现实性和可行性两大优势,但我们仍应看到消费金融公司所面临的困难。第一,如何与现有银行业务协调并从中突围。虽然消费金融公司是针对现有银行贷款业务的空白而推出的,但从业务上我们仍能看到消费性贷款与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部分重合,而消费金融公司在与信用卡的竞争合作当中如何找到生存空间,无疑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二,国民的消费习惯亟待改变,方能有助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的开展。我国国民的家庭理财方式仍以储蓄型为主,家庭储蓄率较高,我国除了住房贷款之外消费品的贷款市场一直都不景气。信用卡的消费数量虽然庞大,但高达85%的信用卡使用者每个月都保持账户平衡,信用卡的信贷消费功能远未开发。汽车金融业务在国外已经成为汽车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在我国却尚无充分发展。
  消费金融公司如何让积累型消费习惯的国民在日常消费中采用贷款的模式进行消费,这将是我们面对的挑战。而这一难题不仅是消费性金融公司所独有的。从这个角度上看,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希望填补我国消费性金融的短板还需要走很长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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