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是金融机构应尽之责
    2009-05-08    董 沛    来源:工人日报
    普通银行卡用户在缺少相关机构保护的情况下,很难独立防范银行卡所引发的资金风险。而如果将防范银行卡风险的责任一味推到普通客户身上,那么,公众对金融服务机构的信任必将大打折扣。而安全没多少保障的金融服务业,其发展的根基何在?
    为防范和打击日渐严重的银行卡犯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因匿名、假名开立账户等原因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发卡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责任。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银行卡犯罪的猖獗,公众的资金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放弃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现代金融工具。而实际上,银行卡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实现非现金交易,保障资金安全。网上银行等金融工具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它既能够减少公众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时间与成本,更是网上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必备条件。放弃使用银行卡,一方面将加大携带现金可能引发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各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新兴市场平台的创新与发展。
    分析银行卡犯罪激增的原因,金融机构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不容忽视。比如,匿名、假名开户是银行卡犯罪惯用手段之一。当客户资金损失后,想要通过银行追踪资金去向,却往往走入了死胡同。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等法规制度,都要求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并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法规制度的健全与现实中案件频发之间凸现的问题,当是金融机构自身责任与义务的缺失。
    再以犯罪分子在ATM机非法安装摄像头盗取账号、密码等资料,“克隆”银行卡导致客户资金损失为例,ATM机作为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金融机构理应承担对其周边环境安全的监控与管理,防范可能发生的盗卡风险。
    因此,要有效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必须首先厘清客户、金融机构及政府监管机构所需要分别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实际上,普通银行卡用户在缺少相关机构保护的情况下,很难独立防范银行卡所引发的资金风险。而如果将防范银行卡风险的责任一味推到普通客户身上,那么,公众对金融服务机构的信任必将大打折扣。而安全没多少保障的金融服务业,其发展的根基何在?前景何在?
    防范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相关金融机构至少需要承担以下责任:其一,杜绝匿名、假名账户;其二,加大科技创新,提高银行卡安全;其三,保证客户信息安全;其四,加大对异常账户的监控;其五,治理银行卡使用环境,避免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责任缺失引发客户资金损失,银行有义务给予赔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银行卡日渐成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的金融工具。保障公众的用卡安全,是保护公众财产不受侵害的重要组成部分。构造一个安全的以银行卡支付环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环境,保障公众的资金安全,既是百姓的期待,更是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应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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