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基金是否分红法律说了算
    2009-04-28    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8年是基金业不堪回首的一年,按照相关规定,基金在亏损的情况下是不分红的。但是在股市红火的2007年,基金赚得盆满钵满,为什么同样也不分红呢?提出这个问题的是北京的一位律师,他的这个简单的问题,触及到了基金业争议多年的一道伤口。(据央视国际)

  公开数据显示,在2006年、2007年的大牛市中,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两年连续盈利。但是自2007年至今,他们始终没有进行过分红。到2007年底,这16只基金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充当了不折不扣的“铁公鸡”。虽然在舆论和投资者共同的关注下,今年以来,基金公司分红开始多了起来,但是基金分红显然不能靠舆论和投资者的呼吁,而应当靠法律和制度来约束。
  事实上,有关基金分红在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中都有规定,但是,不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是有关具体基金合同的规定,都存在条款不一、界定模糊的问题,这是导致基金分红较为混乱的制度根源。如《管理办法》关于基金分红的规定就一句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而对于按照净值的多少去分,一年分几次,以及对于基金公司不按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分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受什么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有关法律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尽快弥补制度缺陷。用法律的硬性规定督促基金公司履行义务,把基金分红的决定权交到法律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如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保护,市场公平才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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