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为支持企业海外并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不过,总体而言,我国现有的鼓励和支持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数量还极为有限,且一些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海外并购的明确产业政策和产业指导规范,企业海外并购还处于无序状态,对海外目标企业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效率和效果。
在5天前的博鳌亚洲论坛的“国际金融体制改革:新兴经济体的作用”分论坛上,央行行长周小川强调了贸易融资短缺对新兴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呼吁通过国际合作,支持贸易融资以及反对贸易保护来尽力阻止这种现象。这一观点得到了与会各国政要的一致认同。 或许更重要的是,周小川的这个观点意在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尤其是亚洲市场并购铺平道路。今年以来,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加深、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海外并购成本的降低,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积极性高涨,仅前两个月就已有22起,涉及金额218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上升2%,也是历史同期最高水平。不过,企业海外并购是一种国际战略行为,要确保其科学、高效、规范运行,还需政府能够在财税、金融以及商贸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近几年来,为支持企业海外并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把成熟技术和设备与国外生产条件和资源结合起来。在产业、商贸政策方面,
国家发改委2007年5月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上月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了保留商务部对少数重大或敏感性(如境外跨国投资项目及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大大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有所改善。 在外汇管理方面,国家外汇局2005年8月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次年6月,外汇局不再对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并且允许境内投资者先行汇出与其境外投资有关的前期费用。去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 再从金融支持来看,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双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银监会去年12月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则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不过,总体而言,我国现存的鼓励和支持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数量还极为有限,且一些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海外并购的明确产业政策和产业指导规范,企业海外并购还处于无序状态,对海外目标企业的选择具有较大的随机性,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效率和效果。 因此,面对新形势,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政策支持体系亟待完善。 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管理的职责与分工,强调商务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与分工,在海外并购外汇管理领域,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主管部门,在相应的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积极促进、大力服务、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与共享,相互配合,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尽量减少国有企业的负担,提高效率。 其次,建立合理有效的税收体系。可以考虑允许企业利用海外已上缴的纳税金来冲抵国内所得税金额,
即通过和其他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在与一些国家签订的避税合同由于落实不到位等因素而造成分歧时,应形成争端解决机制。国家需要通过外交等手段与合同国建立起良好的沟通渠道。也可以考虑采取税收减免政策,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或地区的优惠期限一般在5至10年之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优惠力度可以更大一些。这些税收优惠可以包括进出口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再次,进一步放宽企业海外并购外汇管制。这至少包括四个方面:一,政府适当放松对企业的金融控制,赋予适合条件的并购企业以必要的海外融资权,开拓国际化的融资渠道,并由国家给予必要的担保,允许其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直接融资,有条件的银行还可以发展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远期外汇买卖、套期保值等金融创新工具以减少风险,进一步利用国际资本扩展投资,扩大去海外实施并购的企业的资金实力;二,积极推进并购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组成大型跨国企业;三,进一步构建适合投资业务的合理开放的融资环境,鼓励投资公司通过信贷、担保等多种形式给予企业跨国并购以必要的融资支持;四,明确重点项目,给出定量标准,在给予重点项目以信贷支持的同时,也照顾到非重点项目的海外拓展。 总之,为彻底改变我国企业从事国际化经营无法可依的局面,需要尽快建立起企业海外并购的一整套法规体系。当前最急迫的是,海外并购促进法、海外并购责任法、海外并购规划法(包括产业政策、投资主体、投资地区、投资行业的规划)、海外投资保险法、政府服务法在内的配套法律法规。对已经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需抓紧研究实施细则,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现存外汇管理规定应赶紧修订,比如《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就急需增添企业海外并购外汇管理等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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