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不创业制度漏洞难补
    2009-04-21    阿西    来源:上海商报

    “创业板暂行办法”本来对创业公司的高风险和高成长的性质规定就有问题,现在改变“保荐业务办法”,不仅不能亡羊补牢,而且会越描越黑。
  证监会日前在其官方网站上宣布,为完善创业板相关配套制度,对“发审委办法”和“保荐业务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称将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强调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并希望适当延长创业板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
  征求意见的主要修改内容,如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发审委员会的人数,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充分发挥专家讨论与审议的作用,这些都没有问题。
  但征求意见对“保荐业务办法”第3点修改意见,就怎么都看不出合理性了,既不符合当下中国国情,又使得人怀疑对“创业板暂行办法”中对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规定,从一开始就错了。
  先看对“保荐业务办法”的修改内容。据这次征求意见,对“保荐办法”第72条规定略作调整。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说,原规定“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修改的理由,基于创业板企业业绩不稳定的特性。
  但当初制定“保荐业务办法”,对“上市公司上市当年比上年利润下滑50%”进行严格规定,核心不是要求保荐人对公司的经营负责,也没有在“保荐业务办法”里提到这个要求。这个规定之所以很严格,目的其实很明确,就是要杜绝弄虚作假,严惩隐瞒重大影响公司运营的信息。是对上市公司在拿到募集资金后,业绩变脸在中国资本市场屡禁不止的高度警惕。现在取消这点,虽然我们不能理解为这是有意纵容弄虚作假,但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在创业板一上市后,其利润要求就不是标准了。至少保荐人不需要对上市当年利润下降50%,对公司来说极其重大的事件进行合理解释和高度负责了。但如此一来,假如出现重大应披露信息,没有披露的话,则该怎么处置呢?征求意见并没有涉及。
  当然你可以泛泛地说只要隐瞒了重大的应披露信息,就可以绳之以法。但此项规定的修改,创业板高风险和高成长中的不稳定,却容易成为托词。如果延长保荐人持续跟踪的目的,是为了让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善负责,下降利润这么大,保荐人却没有相应责任,这不仅延长跟踪时间没有必要了,就连保荐人制度也可以取消了,监管部门直接问责和惩罚上市公司的高管就是了。
  上述自相矛盾,征求意见中没有答案。但只要我们回过头看看“创业板暂行办法”,就知道缺陷在哪里了!“创业板暂行办法”的第10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第二款:“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这本来就莫名其妙。因为创业有风险,极其不稳定是全世界公认的事情。你规定了它赢利才能上市,投资人也是看到了它赢利才投资的。现在又规定保荐人对赢利巨幅下降,可以无动于衷,前后矛盾,实在无厘头。
  创业板世界通行的理念是考虑到高成长的未来,并不要求它当期和成立以来有赢利,现在只修改“保荐业务办法”其实无济于事。而且假如这些制度在相互矛盾中同时实施,一定会出现真的创业公司,因为利润门槛而上不了市;而假的创业公司上市,上市后业绩立即大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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