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偷窥判强奸”看法律理性
    2009-04-21    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成都男子李某,夜里趁邻居刘某丈夫不在家,翻墙进入其院中。当他准备进入客厅时,发现刘正在看电视,于是爬上院中的一棵树“窥视”。4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李某交代说:“确实想强奸她。”近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在这起“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案”中,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个判决不存在问题。但这个答案显然不能让敏感的网民信服,联系到习水案,网民便质问开了:集体下手叫嫖宿,树上偷窥叫强奸?
  尽管本案存在有些依赖口供的嫌疑,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如某些网民所说,需要与被害人有身体上的接触。从主观方面上讲,李某确实想强奸,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从客观方面讲,他翻墙入院,在院中的一棵树守候了4个多小时,这已经具有实施行为了。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并不是要接触被害人的身体才算具有实施行为。由于电闪雷鸣,被人发现,李某没有完成强奸的目的就逃跑了,这符合刑法中“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犯罪已成立。
  17世纪初,英国詹姆斯国王一时心血来潮,想自己来亲自审理案件,但遭到了柯克法官的极力反对,柯克法官说:“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只有自然理性,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社会日益复杂的交易规则,不能适应一个大型社会所需要的复杂价值判断。柯克法官所拒绝的不仅是来自于专制君主的干涉法律,而且,也排斥了“民众审判”和“舆论审判”。国王凭自然理性难以做到的,普通民众也难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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