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托儿”,北京人都知道,专指那些冒充消费者、制造商品销售火暴假象,诱使真正的消费者掏钱买东西的人。北京的张大妈近日就当了一回“房托儿”。她接受东四环几个待销楼盘售楼中心“邀约”,组织一批老年人“现场签约(购房合同)”,售楼中心每天管吃喝,还每天给每个人支付50元。 在楼市交易冷清的当下,组织“房托儿”制造“小阳春”假象,成了一些开发商促销的重要手段。前一阵媒体纷纷报道的“温州炒房团”“煤老板购房团”一开始热热闹闹,后来西洋镜被拆穿,原来还是“托儿”。 “房托儿”并非只在楼市遇“冷”时才有,交易旺季也有推波助澜者。据业内人士爆料,2005年至2007年一些城市房价暴涨过程中,常见新楼盘尚未开盘,售楼处就排起了“长龙”;一些新楼盘预售当日,销售表上便显示几百套房子几乎已经销售一空。这些都是开发商“托市”的手段。有的售楼处为了制造“热销”假象,不惜派员工“用公司的钱‘买’公司的房”。 “房托儿”频频粉墨登场,制造商品房供不应求假象,是否构成“欺诈行为”?目前尚有不同说法。但依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有相应罚则。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曾经出台规定,对开发企业虚假宣传、违规交易和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如何如何。然而,现实中鲜有房地产商因组织“房托儿”被处罚的消息。 规范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维护信息真实是政府的责任。对企业虚假宣传行为,法律、政府都有明确规定,却扼制不住“房托儿”现象,岂非法治社会之痛?如果有关部门管不了“房托儿”,就该考虑问责这些部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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