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权威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创业板将采取比主板市场更严格的退市制度。除此之外,创业板在一些具体的制度细节讨论上,依然存在一些争论。
例如,究竟哪些企业可以算作创业企业,哪些企业可以算作高新技术企业,最终能够作出错误较少判断的,应当还是市场本身,现有的监管架构应当重点作合法合规形式的审查,不应当代替市场作实质性的审核。如果“是否是创业企业”要交由一个机构来判断,我们可以发现历史上的一些类似的所谓高新企业的论证,往往泥沙俱下。例如,如果这个机构的成员主要从监管和合规等角度着手判断,则在专业上很难判断哪些企业是“创新型”企业;如果这些成员由业内人士出任,则利益冲突就值得关注。
极端一点来说,也不能过分指望创业板的建立就能迅速带动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因为创业板提供的主要还是一种激励创新的氛围,真正拥有显著的自主创新的企业,在当前中国的技术和制度条件下并不很多。因此,在这一点上不必过分作严格的审查和事前的判断,关键还是着眼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此外,从市场化的角度看,对募集资金用途的严格限制实际上没有很大的意义,很多企业的资金运用实际上事前并不一定可以清晰预见。但在中国证券市场这样一个诚信状况下,投资者多数已经习惯了对筹集的资金用途进行监控和限制。因此,创业板市场的资金监管,可能需要摸索一种既宽松于主板市场,又能保证上市公司诚信的模式。
针对创业板上市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征,发行上市等整个过程的可预见性变得更为重要。不少国内的企业尽管清晰了解到海外上市的成本要高很多,但是之所以还坚持要到海外上市,关键还是海外上市的整个流程大致清晰可控,进程也具有较大的可预见性。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内地市场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最后,创业板的监管要更为注重保荐机构的责任。这是因为创业板对保荐人的综合判断能力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许多重要的判断,可能需要一家证券公司动用整个公司的研究和投行的资源、乃至可能还需要邀请外部的资源来提供支持。特别是创业板企业往往横跨许多行业,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实际上也在迅速发生变动和调整,对于不同行业的理解所要求的行业知识储备也迅速提高,这往往不是保荐人个人所可能承担的,而必然需要动员整个公司的资源。因此,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应当更为关注对保荐机构的监管。
创业板的重点是强调创新,那么创业板的上市过程本身也应当有所创新,不应停留在主办市场的缩微板的地位上,自身也应当成为制度创新板。例如,有一些企业,根据主板或者中小企业板的要求达不到上市标准,但是本身又十分富有活力、有较强市场创新和竞争能力;还有一些企业已经形成了通过大量诉讼在国内外市场获得专利费等的盈利模式,但是如果根据传统的主板等的上市标准,具有大量诉讼的公司可能是存在重要的经营风险的公司,因此不应机械地按照主板标准来判断。
最后,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因为不断有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和退出,导致公司股东结构特别是大股东的重大变化,但实际上这些企业的管理团队十分稳定,因此在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股东调整与变化方面应当采取与主板市场等差异化的评审办法,例如应当主要看管理层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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