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无权取消学生的学籍
    2009-04-07    熊丙奇    来源:西安晚报
    近日,福建泉州上千名初中生因无学籍成“黑户”,当地教育局称这些学生所在的两所民办学校违规招生,于是在2007年9月下旬根据《义务教育法》及福建省有关教育法规,发出了有关这两所民办学校2007年初一部分学生学籍不予确认的通知。(4月6日《京华时报 》)
    对于“黑户”学生事件,有关专家分析,主要原因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之间,缺乏统一规定,立法滞后。泉州市教育局之所以发出这份通知,主要原因是两所民办学校自2001年以来一直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初一新生,这种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但针对教育局的以上理由,两所学校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反驳,法律与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权利。由此,他们并不存在招生违规的问题。
    教育局和学校的各持一词,让学生成为了“黑户”。在笔者看来,“黑户”学生问题的关键并非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当地政府没有严格执法,自身存在违法与违规问题。
    首先,就政府发通知不确认学生学籍来说,违反《义务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也就是说,政府的通知,是对民办学校的学生另眼相看。另外,翻遍所有法律条文,只看到对民办学校的如下处罚规定,即“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规定,政府可以责令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却不是不对学校进行处罚,而对学生进行处罚,让学生代学校受过。
    其次,就政府不履行对民办教育投入责任,却要民办学校履行义务教育职责来说,也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但据校方反映,泉州市所有的民办学校都未纳入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在没有政府投入的情况下,要求民办教育机构承担义务教育责任,毫无疑问将打压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换句话说,如果政府事先依法履行了投入责任,也就可以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实行就近入学。
    再次,就当地学生不顾“禁令”择校看,义务教育资源存在严重的不均衡问题,这同样是政府未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的结果。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不是努力通过统筹教育经费、均衡各校师资力量、办学条件来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发展,而是出台各类“禁令”要求学生不得择校,这种不抓源头的做法,最终使暗地里的择校、借读依旧猖獗。
    “釜底抽薪”地剥夺学生的学籍,是政府无能的表现。要让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政府应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教育投入责任,努力办好每所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并允许在办学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各学校自主管理,差异发展。总之,“禁令”与“打压”,营造不出义务教育的光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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