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察]把退房时间交给市场博弈
    2009-04-07    周玉文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通过并在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并没有对备受公众关注和期待的旅馆业“12点退房结算”的所谓惯例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规定旅馆可以与旅客自行约定住宿时间和结算方法。(《新闻晨报》3月27日)
  这可能使不少人很失望,因长期以来许多人对旅馆业“12点退房结算”指称是“霸王条款”,意见多多。但笔者认为,这正是立法者的理智、清醒和成熟的表现。
  首先,在市场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交易自愿和没有垄断的情形下,通过市场的博弈,完全可以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尤其是实行市场经济10多年的发展,我国旅馆、饮食等服务业已经是有充分市场竞争的行业,完全没有垄断存在的余地,这就使平等的市场主体实现交易的自由和自愿。旅客认为旅馆应“12点退房结算”,他可以选择“用脚投票”,到不坚守“12点退房结算”的旅馆住宿和消费。另外,某些旅馆为适应消费者的需求,也一定会有所改变,比如会推出不是“12点退房结算”的结算办法来。如此规定,这是立法者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选择。
  其次,立法者的理智、清醒和成熟还表现在某种意见的取舍与否并不是一律以社会大众多数人的意见为准。“12点退房结算”问题,如果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的话,恐怕是要写上强制性规定,如下午两点或者是四点退房。立法者并没有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知道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规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法律不是万能的,也不是为了一时迎合多数人的意见的。立法当然应当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但是不加分析地采纳多数人的意见未必就是维护、就能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只有尊重了市场规律,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最终维护好广大人民的利益。
  愿我们其他各地的立法者都能从上海的这一立法中受到启发和学到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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