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浏阳市纪委全会上,该市下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十项廉政制度》的通知,明确今年将建立起官员申报示廉制度。规定从今年起,浏阳市领导干部的个人收入、个人财产、配偶及子女从业、就学、出国(境)、外出旅游、公车使用、入股投资、婚丧操办等,都要向当地纪委申报,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相比于新疆阿勒泰地区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浏阳此举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尽管如此,我还是不敢对浏阳市的官员财产公示抱以过多奢望。 浏阳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十项廉政制度》中明确规定,官员“不按规定报告和不如实上报个人财产、收入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不难看出,该廉政制度虽然对官员上报个人财产作出了实体之外的程序性规定,但这种程序性又是不具威慑力的,诸如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根本就算不上什么“处罚”,充其量只能算作是“勉励”。 如果所谓的处罚只是无关痛痒、流于形式的花架子,那么,规章制度的落实自然就成了问题。既然不如实上报个人财产和收入情况至多只是受到通报批评的惩戒,还会有多少人会为了规避处罚而主动如实上报个人财产呢? 没有刑罚的刑法是一纸空文,没有惩戒的财产公示近于零。对领导干部的财产进行公示已经成为了一种民间共识,有的地方既然勇敢地迈出了第一步,就应当拿出背水一战、实施下去的决心,而不是先行探出脚来试试水温,随时作好打退堂鼓的打算。没有决心伴之左右,改革必然比先前预想的要更加困难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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