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问题官员”复出需要理由
    2009-04-07    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在担任宁陕县交通局长期间,因通村公路建设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部分通村公路路基竟由木棍铺垫,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田为斌被责令辞职。5个月后,他却被拟任宁陕县民政局局长,公示引起当地干部群众的质疑。(《华商报》3月31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的,才可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田为斌被责令辞职仅过5个月,还没达到“一年以上”的最低时间限制。而且,田为斌被责令辞职期间都干了些什么?真是“实绩突出,符合提拔条件”吗?这些都欠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显然,不管从实质条件还是程序来看,田为斌的复出都是非法的。
  事实上,近年来问题官员悄然复出已成为一种引发社会争议的现象。这些问题官员的悄然复出,使“责任追究”成为一种摆设,使“严惩”成为一句空话。它们在引发公众的疑问和不满的同时,也在损害政府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问题官员并不是不能复出,但需要给公众一个信服的正当理由,并且要遵循透明公开的民主程序。这个正当理由就是,问题官员在思想上确实对以往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和悔改,在行动上用自己的实际行为,做出了有目共睹的突出实绩,足以让群众原谅他以往的错误。而在程序上,首先是问题官员的复出必须广泛征求民意,其次,问题官员的复出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命程序进行。问题官员复出要严把程序关,特别是公示关。这不仅是满足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同时也是对官员是否符合复出条件的一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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