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不愿公开财务报表,消费者状告郑州市物价局”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郑州市物价局此前作出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告知书》。这表明价格听证的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应予公开。 2008年9月,郑州市物价局在媒体上发布关于召开全市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随后,市民赵正军提出申请,要求郑州市物价局公开市热力总公司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与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近三年供求状况及公司财务报告或审计报表等。9月底,郑州市物价局就赵正军申请公开的内容向热力总公司征求意见。同年10月,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回复意见表示不同意公开。郑州市物价局随即作出免于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赵正军。 收到告知书后,赵正军认为,根据《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郑州市物价局不公开听证信息违法。随即一纸诉状将郑州市物价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免于公开告知书。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点评:此案的结果实质上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胜利,是法治的胜利。但该案例更重要的意义,是它同时让人们对听证制度进行某些思考。过去大大小小的听证会举行过许多,有国家部委的,有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也有街道的、社区的。这些听证会从形式上都挺像回事儿,这方面代表那方面代表一应俱全,然而,其中不少听证会开到最后让人感到很失望,特别是消费者或民众一方感到很失望。此种情形,似乎不能简单地说老百姓目光短浅只顾眼前,利益稍微受点儿冲击就发牢骚吧?听证会的举办方是否该扪心自问一下,你的听证会到底是不是在做秀走过场?像郑州市物价局召开的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那样,连一些基本的参考信息都不肯让利益将受冲击一方的市民知道,还开个什么劲呢! 信息公开,或许应该是举办听证会最基本的前提。 |